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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郑州大学621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议会财政权

【答案】议会财政权是指议会享有对国家财政的决定权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财政决定权包括决定国家财政以及预算、税收、关税、借贷等的权力。财政监督权包括审查决算和公共资金审计。在此,最重要的是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案。有的国家甚至规定,预算案须由议会亲自编制。在实行责任内阁制的国家,如果议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就表明政府失去了议会的信任,可能导致内阁辞职。

2. 人民代表大会制

【答案】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指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按民主集中制原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最终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代议制民主共和政体;

②人民代表大会制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共和政体;

③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

④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一院制。

3. 宪法实现

【答案】宪法实现即宪法规范和宪法价值的落实,是指宪法的规范要求转化为主体的行为。从而形成现实宪法关系的状态。作为一个过程,则指现实宪法经过观念宪法的抽象,通过一定的立宪程序上升为成文宪法,然后成文宪法再经过观念宪法的评价作用来调节现实宪法的一个循环过程。

4. 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

【答案】内源发展型宪法文化是指宪法文化的发展主要是由本民族或国家的内部因素、内部关系决定。此种宪法文化一般形成于资本主义开创时期。

5. 制宪权与修宪权

【答案】(1)宪法制定权(简称制宪权)是指制宪主体按照一定原则创造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的一种权力。修宪权是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一种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

(2)制宪权与修宪权的关系如下:

①制宪权、修宪权是属于不同层次的权力形态。

②当一个国家通过国民投票决定宪法修改时,这种国民投票权也是一种源于制宪权的修改宪法行为,但不可能是原始的制宪权。

③有时制宪权与修宪权行使主体相同,但其行为的性质不同。

6. 不成文宪法

【答案】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各种法律文书、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是与成文宪法相对应的概念。不成文宪法存在于习惯、法院判例、制定法或若干宪法性文献中,所以,不成文宪法不在于没有文字形式的宪法规范,而在于它没有一部称为宪法的制定法。不成文宪法富有弹性,适用性较强,能够被较好地运用以化解宪法争端,并且一般不会出现成文宪法时常面临的宪法危机。英国宪法就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

7. 政党制度

【答案】政党制度是指有关政党的地位和作用、组织和活动,特别是有关政党执掌、参与或影响国家政权的各种制度的统称,是现代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力一国家构成了宪政、民主制度的核心和支柱。政党的制度化,缘于法治的要求。政党制度可以分为一党制和多党制。

8. 国家元首

【答案】国家元首是指一国的最高代表,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享有元首职权,是世界各国元首共同的重要特征。这些职权包括公布法律权、发布命令权、统率武装力量权、任免官吏权、外交权、赦免权、荣典权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世界各国的元首制度划分为不同的类型:①根据国家元首行使权力的状态,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实位元首制和虚位元首制。②根据元首本身的组织机构,可以把国家元首制度分为个体元首制和集体元首制。

二、简答题

9. 简述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1)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的概念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指的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城乡居(村)民一定的居住地为纽带和范围设立,并由居(村)民选举产生的成员组成的,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是非政权型的,即非国家性质的自治,而是一种社会自治。

(2)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特点

①基层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这一特点,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a. 从组织构成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成员都是由社会最基本的单元一一个人组成的,每个社会成员都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

b. 从组织系统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只存在十居住地区范围的基层社区。它们都没有上

级组织,更没有全国性、地区性的统一组织。

c. 从自治内容上看,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任务及所从事的工作,都是居(村)民居住范围内社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不涉及其他地区。

②独立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组织上具有独立性。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的下级组织,也不隶属于任何社会团体和社会经济组织,它们之间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无权对它发布指示和命令。

③自治性。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在活动上具有自治性。它通过居(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尽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工作可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依法应属于居(村)民自治范围的事项。

10.简述国家机构具有哪些特殊性?

【答案】(1)国家机构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国家机构是特定社会在政治上、经济上以及在某此文化领域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保证本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实现阶级统治和阶级使命而建立的国家组织。

(2)国家机构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国家机构的某些组成部分本身即是暴力机关,有的虽然本身不是暴力机关,但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保证其意志的实现。

(3)国家机构具有严密的系统性。这种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同一个层次的国家机关之间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工组成;

②中央与地方之间、国家整体与组成部分之间、上下级国家机关之间,也是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职权分下组成的。

就整个国家而言,由这些不同职权、不同活动方式的国家机关组成一个国家的具有严密组织性的国家机构体系。

(4)国家机构的法定性。组成国家机构的各个国家机关的成立、增加、减少具有法定性: ①必须具有合法性基础,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沉下,才能成立国家机关;

②各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③各国家机关所行使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的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5)国家机构是由统治阶级中极少数中坚分子所组成。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但近现代国家通常实行的是间接民主制,国家权力实际上是由社会上的极少数人所行使,这些人通常是统治阶级中的最积极、最活跃的分子。

作为国家权力所有者的人民也通过某些途径参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通常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

(6)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国家机构与阶级、国家等社会现象是紧密联系的,在国家产生以前,人类社会不存在国家机构。国家机构是在国家产生的同时,基于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的统治需要而设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