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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671法学综合一(法理学、宪法、民诉)之宪法考研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答案】(1)刚性宪法是指创制宪法的形式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具有特殊严格的要求,不论是制定宪法,修改宪法,还是解释宪法,都必须按照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刚性宪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②制定或者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的立法程序;

③不仅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立法机关,而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也不同于普通立法程序。实行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刚性宪法的国家。

(2)柔性宪法是指可以按照修改普通法律的程序进行修改的宪法。在柔性宪法国家,由于宪法和法律由同一机关根据同样的程序制定或者修改,因而它们的法律效力和权威并无差异。实行不成文宪法的国家往往也是实行柔性宪法的国家,以英国为典型。

(3)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的宪法分类是英国学者蒲莱士最早提出来的。以宪法有无严格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以及程序为标准。这种分类的意义是有限的:

①刚性与柔性之分无从解释宪法修改的难度;

②世界上大部分宪法属于刚性宪法,然而这些宪法往往也是千差万别的。

2. 言论自由

【答案】言论自山是指公民对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问题,有通过语言方一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言论自由在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中居于首要地位。从法理和立法实践看,任何自由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同样应该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言论自由的行使范围包括:①不得利用言论自由煽动群众反对政府,危害国家和社会安定:②不得利用言论自由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侮辱诽谤。

3. 规范宪法与名义宪法

【答案】(1)规范性宪法是指既在规范条文上,也在实际政治生活中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这类宪法与国家政治生活融为一体,支配着政治权力的运行,规范着社会生活的全过程。也就是说,这类宪法的内容能够贯穿于社会生活之中。

(2)名义性宪法是指内容远离实际政治生活,在生活中并不适用,实际上只是一种将来可能会成为现实的宪法。在这种宪法下,政治权力形成、运行的动态过程并不遵循宪法的规定。也就是说,

由于这类宪法与政治现实存在距离,因而宪法不能有效地运用于社会生活中。

(3)这是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对宪法进行的分类,由美国学者卡尔·罗文斯坦最早提出。这种分类法有利于人们认识一个国家宪法的实质,而且也启示人们在考察各国宪法时,必须考察宪法对该国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实际作用。

4. 宪法文化

【答案】宪法文化是指基于商品经济、民主政治、理性文化的综合作用而产生的关于宪法、宪政制度和宪法结构等的认识总和。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①宪法文化体现以权利一权力结构为基础的精神,权利是其出发点。

②宪法文化以宪政为核心内容。

③宪法文化既具民族性又具普遍性。

二、简答题

5.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有何不同?

【答案】(1)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概念

①宪法渊源是指宪法的来源,或宪法产生的原因和途径。

②宪法形式是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和惯例所表现出来的样态。

(2)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的区别

①二者对于宪法的意义和作用不同

a. 宪法渊源并非宪法,它仅仅是可能影响宪法产生和变动的因素。宪法渊源是宪法的来源,不同国家宪法渊源的差异使各国的宪法各具特色,并影响宪法的产生和变动。

b. 宪法形式则是己经具有宪法效力的规范或惯例的表现形式。宪法的形式是宪法的外在表现,是宪法内容的载体,宪法的形式直接决定一国宪法的体系。

②二者的内容不同

a. 宪法渊源的内容非常广泛,既包括动态的活动也包括静态的文件,既包括政治、宗教也包括宪法的制定活动等。

b. 宪法形式作为宪法的载体,原则上只有与宪法内容相关的文件和惯例才能成为宪法形式。因而宪法形式具有特定的内容,范围比较狭窄。

③二者在各国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a. 宪法渊源在各国具有趋同性,即各国的宪法渊源具有较大的相似之处。

b. 宪法形式在各国的差异较大。当今世界主要有两种宪法模式: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成文宪法国家和不成文宪法国家在宪法形式方面差异很大,不成文宪法国家没有专门的宪法典。

④二者对于宪法的效力影响不同

a. 宪法渊源并不决定宪法本身的效力,因而各国的宪法渊源对于各国宪法的效力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

b. 宪法形式对于宪法效力会产生影响,具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原则上高于普通法律,但是没有宪法典形式的国家的宪法效力与普通法无异。

6. 简述立法权的特征。

【答案】立法权是指一定范围的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权力。立法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权代表民意

立法权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民意代表机关。

(2)立法权在程序上是集体负责制

立法权要求集体负责制,强调民主。《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七章,《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

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包括法律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立法程序。

(3)立法权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创造性的特征

从内容上看,立法所指定的法律本身具有原则性、抽象性和创造性,原则性主要是指法律只是规定权利、义务和责仟,其本身不对每一个问题进行明确的规定,因而具有原则性。与原则性相适应,法律是将现实的社会关系抽象成法律的关系进行调整,因而具有抽象性。其创造性主要体现在法律所规定的规则、原则卜是以前没有的。

(4)行政权对立法权具有依附性,行政立法是授权立法

行政权相对于立法权而言具有具体性、执行性,因而要求行政在法的方面具有对立法的依附性,亦即要求依法行政。

7. 试析权力分立与制衡的宪法原则。

【答案】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又称为权力制约原则、分权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互相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不仅保障了公民权利始终处于核心、主导地位,而且通过权力的分立与制衡防止对国家权力的不正当行使,从而确保人权的实现。

(1)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沿革

权力分立与制衡的思想山来已久,古希腊、罗马时期的亚里士多德从人性恶的角度分析了权力制约的必要性。近代资产阶级思想家、政治家在继承亚里士多德等人的学说基础上,发展了权力制约理论,并且在革命成功后制定宪法的过程中,将其作为宪法的基本原则予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中同样也有丰富的权力制约的思想。

(2)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的体现

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在各国宪法中的表现因为国家政权的性质、具体历史条件、政治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而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