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融法、商法之商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两合公司
【答案】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其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有以下特点:
①兼容无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②无限责任股东负责公司的主要业务;
③兼有人合和资合的双重特点。
两合公司的优点有:
①适合不同投资者的需要;
②股东责任明确;
③筹集资本简单。
两合公司的缺点有:
①人为因素影响较大;
②股份转让不灵活。
2. 背书的不可分性
【答案】背书的不可分性是指背书人只能将全部票据权利转让给一个人,不得就部分票据金额为背书或就全部票据金额对二个或二个以上的人分别为背书。凡有违反这一特性的背书均属无效。我国《票据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法之所以确认部分背书的无效,其原因就在于票据权利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将票据交付给被背书人,而票据是无法分割的,权利载体不能分割,票据又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载体上的权利自然也不允许其分割,而票据权利的享有及行使必须以持有票据为前提。故此,各国票据法均不承认部分背书的效力。
3.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
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4. 商主体
【答案】在传统商法中,商主体作为商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从本质上说,商主体是一种法律拟制的主体,它所享有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具有特殊性。商主体是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活动的主体。商主体是商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5. 负担行为
【答案】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
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因此负担行为又称债权行为。负担行为不以行为人享有处分权作为效力发生的条件,因此负担行为的行为人可以为数次内容相同的负担行为,对数人负担相同的债务; 负担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受相对性制约,即依据生效的负担行为,一力一仅得向对力一主张权利的实现。
6. 代位继承
【答案】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又称间接继承、承租继承。特征为:
(1)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先死子女。
(2)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
(3)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为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4)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具备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且被法院判决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7. 地役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的土地便利而使用,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物权法》第156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具有以下特征,包括:①地役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②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便利的权利; ③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8. 商事账簿设置原则
【答案】商事账簿设置原则是指在规范和指导商事账簿设置中体现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的原理和准则。它是商事账簿立法、司法和实际活动的指导思想和依据。
二、简答题
9. 简述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
【答案】商号与其他商事标记的区别包括:
(1)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
商号仅仅是商主体的名称,商主体在从事商行为时,应该使用商号。在一般情况下,商号与商事经营者的姓名不一致。但在特殊情况下,它们可以一致,于此情形,则需确定使用者是否在从事商行为时使用了这一名称,否则,这一名称的使用只能视为使用者个人的行为。
(2)商号与商店招牌
商店招牌,包括厂牌,是指商主体挂在营业所门前作为标志的牌子。它只是商主体住所地告示,起一个营业场所的广告作用。多数情况下,商店招牌与商号相一致,但有时,商主体不用商号作为招牌,而使用其他的文字、图案、符号作招牌。
(3)商号与行号
行号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一个概念,是指商事营业所的名称。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学家认为,行号与商号的最大区别在于,行号指明的仅仅是企业,商号指明的则是企业的承担者,即商主体。商号与行号的区别,近似于我国商号与商店招牌的区别。
(4)商号与商号缩写
西方国家商法中规定,商号缩写由商号缩略而成,它通常可以被作为电报上的地址来使用。如果商人使用的商号缩写与流行的商号缩略规则相一致,那么,这种商号缩写在法律上享有与商号同等的效力。
(5)商号与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是指属于一定的经营企业的特种商品或产品的标记,它适用于商标法,而不适用关于商号的法律规定,两者在形式构成、实际作用、法律调整等方面都存在差异,因此,商号与注册商标两者性质迥然不同。
10.支票法的主要内容
【答案】(1)因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与其预留本名的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支票的出票人和背书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支票必须记载: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金额可由出票人授权补vd ,补记之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
(3)出票人可将自己记载为收款人。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的,出票人可授权补记。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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