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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民航大学民商法学综合知识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概念题

1. 出票

【答案】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是最基本的、最主要的票据行为。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内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

2. 上市公司收购与股份转让

【答案】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收购人)旨在获得特定上市公司(目标公司)股份控制权或将该公司合并所进行的批量股份购买行为;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①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②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③股份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3. 商号废止

【答案】商号的废止是指商号因不再被使用而从法律上失去效力的事实状态。一般认为商号之废止分为三种情形:①实施了商号申请登记或预先登记者,在登记之后不再使用该商号,该商号或通过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废止,或因未办理注销登记手续而自行废止。②因商主体发生变更,商号同时变更,原有商号废止。③商主体未发生变更,但商号发生变更,原有商号亦废止。这方面的情况包括商主体发生继受经营,继受人使用新商号,原有商号则废止。

4. 无过失的船舶碰撞

【答案】无过失的船舶碰撞,是指有关碰撞各方在无过失或者原因不明的情况下发生的船舶碰撞。《海商法》第167条规定:“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或者无法查明的原因造成的,碰撞各方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5. 双方商行为

【答案】“单方商行为”的对称,又称“两造商行为”。当事人双方都为商主体所实施的营利性经营行为。。双方商行为与单方商行为始自《法国商法典》,此种分类在采取商行为主义国家的民商法上具有确定管辖范围的意义,其中双方商行为案件依法由商事法院管辖,而单方商行为则由普通法院管辖。在其他国家中,此种分类仅具有学理意义。

6. 商辅助人

【答案】商辅助人又称商使用人,是指在商事交易过程中,从属于商主体,受商主体委任或支配,辅助商主体开展商事经营活动的人。商辅助人本身不是商人,本身不是独立对外的法律关系主体,但是,在对外经济交往过程中,商辅助人以商主体的名义为法律行为,并且其行为的全部后果由商主体承担。

7.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答案】依据基金券变现或买卖方式,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不固定的,可根据基金发展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增加持有或要求基金回购而减少持有。为了应付投资者中途变现,开放型基金应从所筹资金中拨出一部分,以现金形式保持这部分资产。

封闭式基金发行的股票或受益凭证的总数是固定的。完成发行计划后,不再追加发行。投资者也不得要求基金回购,但可将持有的股票或受益凭证通过证券市场转让。

开放式与封闭式基金的主要区别在于:

①前者的发行规模是变化的,便于业务扩展,适应发达的金融市场,后者则固定不变,多为不发达市场所采用;

②前者的定价是依据基金的净资产值,后者则取决于市场供求;

③前者的投资者可将投资赎回,后者则不可;

④前者的资金运用成本较高,后者相对较低。

8. 破产重整

【答案】破产重整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审判机关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陷入财务困难的企业,进行生产经营的整顿和债权债务的清理的一种旨在使其摆脱困难、挽救其生存的积极的特殊法律程序。重整启动概括为两个原因:

①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

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简答题

9. 简述上市公司收购中的权益公开规则。

【答案】(1)权益公开指任何人在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某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或者在其达到该法定比例后又发生一定比例的增减变化时,均必须依法定程序公开披露其持股权益的制度。依我国《证券法》第86条的规定,权益公开的起点为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达到5%时。该规定取消了对法人和自然人权益公开的差别限制,取消了对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的差

别性规定。其信息披露由持股人在持股达到该比例之日起的3日之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向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在三日之内报告。

(2)权益公开实际上是证券法中公开性原则的体现,它不仅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有意义,而且对于禁止市场操纵行为,对于公司法上的限制利益冲突原则均有意义。从我国的实践来看,持股人持股达到权益披露比例或者实施了权益披露后,可能追求公司收购后果,也可能不追求公司收购后果,许多收购人更是追求在强制收购比例之下实现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控制。从这一原理出发,证券法中的权益公开规则和慢走规则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

(3)与权益公开相关的法律规则还有《证券法》第47条规定的限制大股东6个月内买卖股份的规则,第77条禁止操纵市场行为的规则等。

10.试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答案】(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28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履行的出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依法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违约责任。我国《公司法》第28条第2款规定,股东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②差额补足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的法律责任

①在公司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资本允实责任。发起人须保证公司在登记时,其财产的实际价值不得少于章程所规定的资本额。如果公司登记时其财产不能满足章程所规定的数额时,发起人有义务填补这部分差额。

b. 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5条第3项明确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②在公司不能成立的场合,发起人的责任

a. 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设立费用及债务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但当公司不能成立时,只能由实施设立行为的主体(发起人)承担。

b. 对已收股款负返还的连带责任。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情况下,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1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分别有哪些?

【答案】(1)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人承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引起死亡、残废的保险金给付责任,但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所致的死亡。伤害,是指自然人外表可见的身体受伤,包括使体外留有痕迹或有一定症状的伤害与经解剖或X 光的透视发现的内脏损伤。死亡,是指自然人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