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国际关系学院警务硕士(专业学位)332警务硕士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赦免
【答案】赦免是指国家宣告对犯罪人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这种赦免的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刑法》中所说的“赦免”即指特赦。
2. 特别刑法
【答案】特别刑法作为普通刑法的对称,指国家为了适应某种特殊需要而颁布的效力仅及于特定人、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条件的刑事法律。具体分为时间的特别刑法,如战时特别法; 地域的特别刑法,如特定地区的戒严法; 对人的特别刑法,如军事刑法。特殊刑法的共同特征是在适用范围上有特殊的限制。我国日前尚无典型意义上的特别刑法。港、澳刑法并非由中央政府制定,只是沿用而己,且特别行政区享有终审权。根据“一国两制”精神,似不宜称之为特别刑法。
3. 追诉时效的中断
【答案】追诉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我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表明,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便中断,其追诉期限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4. 刑法
【答案】刑法是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子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
5. 补强规则
【答案】补强规则,即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由于其存在证据资格或证据形式上的某些瑕疵或弱点,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借以证明其真实性或补强其证据价值,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补强证据规则就是一项限定证据证明力的规则,要求对特定证据进行补强,否则不能直接定案。
6. 偷税罪
【答案】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拒不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等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己扣、己收税款,偷逃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子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
7. 论理解释
【答案】论理解释是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当然解释是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扩张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限制解释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8. 犯罪的客观方面
【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其特征包括:
①犯罪客观方面因为刑法所规定而具有法定性。
②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③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④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各的核心因素。
9. 特殊预防
【答案】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惩罚改造犯罪分子,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除对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者适用死刑外,主要是利用刑罚的剥夺、惩罚和教育改造功能,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再犯能力,使其认罪服法,悔过自新,重新做人。特殊预防的对象只能是因实施犯罪而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人。特殊预防的这种作用表现为:剥夺与惩罚是预防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前提; 教育与改造是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的根本措施。
10.共同犯罪
【答案】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②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③构成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过失不构成共同犯罪。
二、简答题
11.简述预备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1)预备犯的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罪犯。
(2)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卜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如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盗窃罪中尚未着手实施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d 二,已、o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限是行为人必须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限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支配的。在这种预备犯罪的意图和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犯罪预备行为,使得那些预备行为为其必经程序的实行行为具备了现实条件,使得另一些预备行为并非必经程序的犯罪具备了顺利实施、完成的条件,从而充分显露出犯罪预备的意图和目的在犯罪预备主观方面的重要地位,也在相当程度上揭示出预备犯的主观恶性。
b.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上述客观和主观特征的同时具备和有机结合,就构成了犯罪预备形态的完整内涵,并使其得以与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其他犯罪停止形态区别开来。同时符合上述主观特征的行为人,就是预各犯。
12.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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