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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贵州大学法学院809民法总论、刑法总论之刑法学考研强化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追诉时效

【答案】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追诉时效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超过追诉时效,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追诉时效和行刑权没有直接的联系。

2. 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分为: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核材料管理的犯罪,重大安全事故的犯罪五种。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

3. 拐卖妇女、儿童罪

【答案】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之一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

4. 刑法的溯及力

【答案】溯及力又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的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 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各国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概括起来有四个原则:

①从旧原则,即一概适用行为时的法律。

②从新原则,即一概适用裁判时的法律。

③从新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裁判时的新法,但旧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旧法。

④从旧兼从轻原则,即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有利时适用新法。

5.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答案】刑法学上所说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

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 二是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法律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即行为人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6. 连续犯

【答案】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连续犯的要件包括:

①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②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③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必须具有连续性。

④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7. 合同诈骗罪

【答案】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所有权。本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实行了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且所骗取财物数额较大;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任何己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④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8. 先并后减与先减后并

【答案】先并后减,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计算刑期时(除决定执行的是死刑、无期徒刑者外),应在两个判决合并决定执行的刑期中,减去己经执行的刑期,作为应当执行的刑期。

先减后并,是指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从前罪已经生效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中,减去已经执行的刑期,然后将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后再决定应执行的刑罚。

9. 间接正犯

【答案】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同时,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也应按照受贿罪处理。其犯罪构成为:

①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本罪行为所侵犯的首先是国家对公务人员的监督管理权力,因索取他人财物而构成的受贿罪,还侵犯了被迫交付财物的人的财产权利。

②犯罪客观方面表现:a. 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b. 行为人必须实施了受贿的行为。 ③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国家下作人员。

④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

10.共同正犯

【答案】共同正犯是指几个共同犯罪的行为人都实施了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即都是实行犯。构成共同正犯,除了犯罪主体是两个以上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还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①从犯罪的客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共同实行犯罪。

②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故意。

二、简答题

11.简述不成立自首的情形。

【答案】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1)一般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需要具各两个法定条件:

①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淑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或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或在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当场被抓捕的,或经司法机关传讯、采用强制措施后归案的; 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犯罪嫌疑人先投案交待罪行后,又潜逃的:以不署名或化名将非法所得寄给司法机关或报刊、杂志社的。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待自己所犯的全部罪行。“如实”的实质是既不缩小也不扩大自己的罪行。

下列情形不能视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a.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对未供述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b. 在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作为一般共同犯罪成员的犯罪人,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待自己所知道的同案犯的罪行,否则,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也就不构成自首; 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尤其是集团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如果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就必须交待整个共同犯罪的全部罪行,否则其对“自己的罪行”的供述不可能“如实”,同样不构成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