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4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基础五套测试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信托
【答案】信托又称为信任委托,它是指委托人将其财产移转到受托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依照委托人的指定,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理财产的行为。
信托可分为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民事信托是以安排个人资产移转、承继等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商事信托是以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的商事法律行为。将信托适用于商事领域,最初的动因在于有效筹集资本,并基于此创造出适用于个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的共同参与的资本经营模式。
2.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答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发生营运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责任人依法将其责任限制在一定范围的赔偿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特征包括:①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赔偿总额的限制; ②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同时责仟限制:③海事赔偿责仟限制是船舶责仟限制。
3.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
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4. 立法体制
【答案】立法体制,是一国立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立法权限划分的体系和制度,即有关法的创制的权限划分所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它既包括中央和地方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也包括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及地方各国家机关之间关于法的创制权限的划分制度和结构。立法体制由三个体制构成:
①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归属、立法权的性质、立法权的种类和构成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②立法权的运行体系和制度,包括立法权的运行原则、运行过程、运行方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③立法权的载体体系和制度,包括行使立法权的立法主体或机构的建置、组织原则、活动形式、活动程序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
5. 提示承兑
【答案】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请示付款人表示承兑与否的行为。提示承兑本身不是票据行为,而是承兑行为的前提和必要手续。为提示承兑的行为人称提示人。付款人称被提示人。
6. 空头支票
【答案】空头支票是指支票的出票人在与付款人之间不存在资金关系的情况下签发的支票,或者出票人超过资金关系中的约定范围签发的支票。
二、简答题
7. 破产犯罪的特征。
【答案】破产犯罪,是指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间内或者破产程序开始后实施的,妨碍破产程序公正、顺利进行的,情节严重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破产犯罪的特征包括:
(1)犯罪主体包括债务人和作为企业法人董事、经理的准债务人以及破产债权人和破产程序的其他参与人,但以债务人为主。如诈欺破产罪、过怠破产罪、说明义务违反罪、移交(财产、簿册、文件)义务违反罪等多以债务人为其主体,而破产行贿罪,第三人诈欺破产罪等则以债权人和第三人为其主体。
(2)破产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行为,又有过失行为,还有故意和过失均可构成犯罪的行为,但以故意为主。以过失为主观要件的破产犯罪主要有过怠破产罪。
(3)破产犯罪的行为主要是积极的行为。行为侵犯的对象主要是债权人的利益,有的是破产程序公平、顺利进行的秩序,有的则兼而有之。
(4)破产犯罪的刑罚既包括自由刑,又包括财产刑,但以自由刑为主。因为财产刑对破产人
的适用在破产J 清势下,一则可能与债权人利益相冲突,二则不易起到刑罚的惩戒效果,但对破产人之外的其他破产犯罪人并不排除适用财产刑。
8.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答案】我国《企业破产法》第61条明确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1)核查债权
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对于法院任命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享有申请更换权。对于债权人会议的申请,人民法院如果同意,将解任原管理人,另行指定管理人,但债权人会议不得直接自行选仟管理人。
债权人有权监督破产费用的支付,以防止因不合理增加的开支而损害债权人的清偿利益。
(3)监督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有权通过以下方式对管理人行使监督权利:
①有权随时调查债务人财产的状况,并有权随时要求管理人报告其所管理的财产的情况; ②监督管理人处置债务人财产的行为;
③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不能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
④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监督,还应当体现在事后救济上。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的行为违背债权人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管理人的行为予以撤销。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债权人会议选任和撤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自主权,必须受到法律和人民法院的一定约束。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计划
(7)通过和解协议
和解协议是清偿债务的协议,一般要求债权人作出适当让步,放弃部分债权,因而和解协议必须由债权人会议决议。
(8)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管理人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开始履行职责后,应尽快制定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9)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破产清算中,要对破产人的财产进行分配,必须实现破产债权的等质化和破产财产的等质化,以保证破产分配的公正和合理,破产财产的等质化。
(10)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按各债权人的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将破产财产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程序,是整个破产清算程序的终点。
破产分配是与债权人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债权人会议的审议。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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