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南开大学法学院894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商法)之商法学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船舶抵押权与船舶优先权
【答案】(1)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可以优先受偿的权利。
(2)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3)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性质不同。船舶抵押权的性质是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债权。
②是否法定不同。船舶抵押权是意定权利,其设定、变更和转让均由当事人意思自治; 而船舶优先权是法定物权,其成立是由法律所规定,当事人不得排除。
③受偿顺序不同。对于同一船舶,船舶抵押权劣后于船舶优先权受偿。
2. 商合伙与民事合伙
【答案】商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商合伙是一个拟制的法律主体,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商合伙的设立必须履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是指按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有关工商登记法规的规定,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投入的财产属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共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发生亏损应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组织。
二者的联系在于商合伙与民事合伙均为合伙的组织形式,是法律拟制的主体。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商合伙一般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必须进行工商登记; 民事合伙一般为自然人直接的结合,具有一定的松散性,且一般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
3.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4. 证券承销
【答案】证券承销是指发行人委托证券公司(亦称承销商)向证券市场上不特定的投资人公开销售股票、债券及其他投资证券的活动。证券承销,又称间接发行,它与直接发行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我国,凡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证券一般均需证券公司承销。发行证券数量较大者,还需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共同承销。
5. 居间商与行纪商
【答案】居间商与行纪商均属于商中间人,二者的具体活动内容不同。
(1)居间商是指为获取佣金而从事契约缔结之促成活动的商人。居间商通过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获得委托人支付的报酬。
(2)行纪商是一个独立的商主体,它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并以其作为职业性经营的人。其特点有:
①行纪商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其行为;
②行纪商不仅仅是契约中的当事人,而且与交易活动的结果密切相关;
③行纪商不仅以委托人的费用为其办理行纪事务,而且行纪商与第三人之间所立契约以及因这种契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也直接转让给委托人,并由委托人承担最后的交易结果;
④行纪商必须从事职业性的行纪经营,必须以行纪交易之缔结作为其正常的经营业务,因此,行纪商的身份与职业经营密切相关。
6. 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
【答案】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是指持票人最初取得票据权利,而不是从其他前手权利人处受让票据权利。一般认为,票据权利的原始取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持票人直接从出票人那里通过其出票行为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出票取得:二是持票人依法从无票据权利处分权人手中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简称善意取得。
二、简答题
7. 试述公司目的范围对于公司权利能力的影响。
【答案】公司权利能力,即公司法人作为商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但是,公司的权利能力受到目的范围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1)历史上两大法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都曾在原则上抽象地认为,公司权利能力应受其目的限制。在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中曾经确立了“越权行为”原则,认为公司只能在其章程所规定的经营目的范围内活动,如超出此范围(例如订立合同),其行为无效(无权利能力)。
(2)世界各国现行规定
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严格限制公司能力的办法已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所以对这种理论的解释也逐渐放宽,到现在已经完全放弃了该理论。例如,在意大利、瑞士、土耳其以及泰国等大
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己明确规定,除专属于自然人的权利法人不得享有外,法人的权利能力完全与自然人相同,法人目的事业范围根本不构成对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也通过立法,相继废止了公司章程的目的条款。
因此,公司章程中所定的公司目的和营业范围,不能再认为是对公司权利能力的限制。
8. 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海难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
(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3)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
(4)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
(5)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海难救助的日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
9. 简述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
【答案】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义务主要包括:
(1)交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投保人获取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必须以自己交付保险费为对价。我国《保险法》第14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2)防止或者避免出现保险事故
在保险合同缔结后,投保人不得因已经投保而放任保险事故发生,而应尽最大努力防止保险事故发生。该项义务的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危险程度增加时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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