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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613法律史,宪法学,法理学之中国法制史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禹刑》

【答案】《禹刑》是指被后世概括统称的夏代法律。《禹刑》不再专指夏代的制定法,而泛指夏代的所有法律。《左传·昭公六年》谓“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夏代法律在形成过程中,吸收了舜禹时代氏族习惯的部分内容。此外,为适应阶级斗争与社会斗争的形势,夏代统治者还颁布了一些单行的命令,如《甘誓》等。一般认为,《禹刑》的性质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禹刑》的具体内容己经无法考订。但文献中又有零星记载的夏代刑法。

2. 以救代律

【答案】以救代律是宋代自神宗王安石变法之后立法活动的主要特点。宋神宗前,宋代立法律救并行,神宗之后,为及时推行新法,规定“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救’夕,改唐以来律、令、格、式并存为救、令、格、式并存,使得“律恒存于救之外”。在司法实践中律实际上成为空文,其地位为救所取代。变法失败后,以救代律的做法也被沿用。以救代律促进了变法,但也破坏了法制,其使封建法制成为名副其实的帝王御用的工具。

3. 市舶条法

【答案】宋代鼓励贸易,开东南沿海的关口对外进行贸易; 为了鼓励并且保护海上贸易,制定“市舶条法”,主要内容包括:①对商人从事海上贸易采取官府授权制度,由商人向“市舶司”提出申请,由“市舶司”发给凭证方有资格进行海上贸易活动。这一制度方便国家对海上贸易活动以及相关货物流通进行统一管理。②设置“市舶司”专门主管各海关的贸易事务,主要设于浙江、广州、泉州等地。③从事海外贸易的出关货物要进行报关,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榷制度和禁止买卖货物的规定。④对于外商运进的贸易货物,要由市舶司在其上岸交易前先进行检查,包括对禁榷货物进行先行征购和对货物按法定比例进行税款的先行“抽分”,一般是非禁榷货物价值的十分之一为税率。⑤立法上保护对外贸易行勾和相关商人的权利,以刑事手段打击借此进行营私活动的官员。

4. 内乱

【答案】内乱是《开皇律》和《唐律疏议》中规定的“十恶”中的一种,是指奸小功以上亲

属及父祖妾等乱伦行为。因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通常称为“十恶不赦”),因此,内乱是后果非常严重的行为。因严重违犯封建伦常关系,破坏封建社会统治基础,而被列为“十恶”的内容,从严处罚。这些内容反映出唐律礼、刑合一的明显特点。

5. 非所宜言

【答案】非所宜言是秦代为维护皇权而设立的罪名。秦二世时发生陈胜、吴广起义以后,凡言反者均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非所宜言罪并无明文规定,是可以由统治者从维护私利出发任意解释的。这项罪名从秦朝开始出现,汉时已普遍适用。

6. 无为而治

【答案】道家主张“道法自然”,而“自然”的天道是“无为”的,将这种天道应用于法律领域,便产生了“无为而治”的理论。所谓无为,并非“没有行动”,而是指“避免反自然的行动”,即避免排逆事务之天性,凡不合适的事不强而行之,势必失败的事情不勉强去做,应该委婉以导之或因势而成之。

7. 准五服以制罪

【答案】准五服以制罪,是指对九族以内的亲属之间的相互侵害行为,并把原属于丧葬之礼的“五服”制度与法律结合,凡亲属之间的犯罪,均根据服制的轻重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五服”制度是中国礼治中为死去的亲属服丧的制度。“五服”根据亲属关系远近,把亲属分为五等,由重到轻依次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鳃麻。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五服制罪”原则实质上是“同罪异罚”原则在家族范围内的体现,即同样的犯罪仅因在家族中的身份不同而适用轻重不同的刑罚。

8. 周公制礼

【答案】周公制礼是指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周公在摄政期间,将夏、商两代的礼制加以折衷损益,加上周族自己原有的礼制,制定了一套通行全国的系统的礼制。经过周公制礼以后,周礼作为内涵广泛的言行规范调整着西周社会各方面的社会关系。

9. 谋叛

【答案】“谋叛”,唐律“十恶”之一,唐律“十恶”是危及封建皇权和封建国家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谋叛”是预谋“背国从伪”,即谋划背叛封建国家,投降伪政权,突出了对预谋犯罪的镇压,并将“反”、“叛”等严重犯罪扼杀在谋划阶段,借以减轻犯罪的危害程度。《唐律·名例律》的“}一恶”把“谋叛”列为重罪严厉处罚,充分表明唐代统治者对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所采取的态度。

10.云梦秦简

【答案】1975年湖北省云梦睡虎地秦墓的发掘中,出土了大量的秦朝竹简,共1155支,简称云梦秦简。这批考古发掘的文物,为研究秦朝法律提供了珍贵的历史资料。云梦秦简中的法律条文,尽管不全是秦统一后适用的法律条文,但却是秦律的重要渊源。包括了《秦律十八种》、《效律》、《法律答问》、《封诊式》、《秦律杂抄》、《为吏之道》等丰富的内容。

二、简答题

11.简述战国时期法家的主要思想。

【答案】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己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

“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 “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 “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子说的。 “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 “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3)“行刑,重其轻者。”“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鞍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12.请简要解释内阁制的形成过程。

【答案】内阁制的形成过程经过了大概三个时期:

(1)初步形成时期:明太祖到明成祖时期

为强化皇权专制,明朝彻底废除了宰相制度。明太祖废除了中书省,由皇帝直接领导六部进行国家政事决策,但是为了减轻工作上的负担,明太祖晚期,开始通过诏令授权翰林院的文学侍臣参与国家机要事务,充当政治顾问以及行使秘书性职权; 但这种辅臣没有参与决策的权力,此为内阁制的起源。

明成祖时期开始将明太祖时期将文学侍臣作为辅臣参与决策的做法制度化,命翰林院的文学官员在文渊阁值事,文渊阁的设置标志着内阁的形成。但是这一时期到明宣宗之前,内阁地位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