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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海南大学法学院895经济法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经济法社会责仟本位原则。

【答案】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原则的含义具体阐述如下:

(1)社会本位

社会本位,是指它在对经济关系的调整中立足于社会整体,在任何情况下都以大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为重。法的各个部门在处理社会整体和个体的关系力一面,有不同的主旨和调整方式,对国家和非公共组织、个人的保护和制约也有不同的侧重,从而区分出不同的法律调整模式。

(2)社会责任本位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最高准则。无论国家还是企业,都必须对社会负责,亦即都必须对发展社会生产力、提高社会经济效益负责,在对社会共同尽责的基础上处理和协调好彼此之间的关系。

①在整体上,国家代表全局利益、长远利益,但在具体的经济过程和经济关系中,它是以具体国家机关或某种经授权的组织,以特定的物质利益实体和社会组织的身份、地位出现的。

②在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中,国家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利),对社会负责,不得以不当或过度的行政权力和长官意志,妨碍或损害市场主体及非国有主体依法行使权利,不能非法损害和侵吞其他主体的物质利益。企业和个人等经济主体也要对社会负责,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不得片面强调自身局部利益,置社会利益于不顾,借口对抗行政干预而损害他人或社会整体利益。

(3)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它是经济法精神和价值的反映,是经济法宗旨和本质的具体体现。

①平衡协调原则

平衡协调原则是由经济法的社会性和公私交融性所决定的一项普遍原则,是不同社会经济制度下的经济法所共同遵循的一项主导性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之社会本位的体现和基本要求,无论在宏观抑或微观领域的调整中均发挥着基本指导准则的作用。

②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维护公平竞争原则是经济法反映社会化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项核心的、基础性的原则。

③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

责权利效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经营主体所承受的权(力)利、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经济法的社会本位要求在经济管理、经济活动、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及司法中,在一定的主体角色定位范围内追求社会效益的最优化。

2. 简述我国《商业银行法》就防范信用风险所作的主要规定。

【答案】商业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信用风险、利率风险、外汇风险、决策风险、管理风险、国家风险、竞争风险、流动性风险、体制性风险等。这些金融风险中,信用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中最突出、最集中、最严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因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其中主要是因债务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而使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为防范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我国《商业银行法》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1)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作为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①安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收入、信誉以外所有经营发展条件免遭损失的可靠性程序,它要求尽可能使商业银行贷款和投资安全无损地流回银行,避免各种风险,当然也包括信用风险。

②流动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把贷款种类、期限和银行存款的种类、期限进行适度分配,同时商业银行还必须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比例。

③效益性原则要求商业银行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市场资金供求关系、提供贷款的成本、对贷款的管理费用和收贷费用,以及借款人信誉等级等各方面的因素,做好贷款的定价工作; 同时还应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及时、顺利地收回贷款。

(2)规定贷款业务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资产负债管理能够增强商业银行抵御外界经济动荡干扰的能力,而且有助于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口趋完善和科学化。《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⑤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其他规定。

(3)规定了对关系人贷款的限制。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以及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商业银行法》第40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4)规定了贯彻安全性原则的相应措施。防范信用风险一个极为有效的措施就是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贷款是我国最主要的贷款形式。《商业银行法》第35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36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第4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什么是国家内债法律制度?

【答案】国家内债法律制度,是指由国债的发行制度、使用制度、偿还制度和管理制度四个部分组成的,规范国债在国内发行的法律制度。包括:

(1)国债发行制度

国债的发行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成熟的国债市场则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要发行对象。国债的发行条件是指国债的种类、数额、利率、付息方式等。确定国债的利率所参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市场利率水平、政府信用状况和社会资金供给量。

(2)国债使用制度

政府使用国债主要用于弥补财政赤字、进行经济建设和用于特定用途。国债债权人对国债权利的行使,主要体现在国债的转让和抵押等方面。

(3)国债偿还制度

国债的偿还是国家依法定或约定,对到期国债还本付息的行为。国债偿还的资金来源一般包括税收、举借新债以及国债投资项目的收益三种形式。

(4)国债管理制度

国债管理是为了调控国债的规模、结构、利率等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国债的管理贯穿于国债的发行、使用和偿还等各个环节,对于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作用。

4. 规划的含义和意义是怎样的?

【答案】(1)规划的含义

规划就是计划,是指人们为了实现某种目的而对未来的行动所作的设想和部署。

(2)规划的意义

①“在现代世界里,政府完全可以很好地从事广泛的经济活动,包括调整收入和财产的分配,处理外部经济和外部不经济,对付结构上的小可分性,维持经济的普遍稳定。要达到所有这些目标,政府就应该,其实也必须预先做好计划。”

②对于要实现经济赶超的发展中国家、包括中国来说,规划调控更是不可或缺。“听任市场经济自由放任的发展,这在不发达国家毫无疑问是一个错误的答案。从更宏观的角度看,规划调控还是国家间经济竞争的重要手段。

③但要注意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划不再是指令性计划。它主要通过经济政策和经济措施来调节经济利益,在市场的基础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以实现预期的社会经济目标。

5. 简述经济法责任制度的特点。

【答案】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责任的特点包括:

(1)经济性

经济性,是指它系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

①对国家调节主体而言,是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义务而对国家和对被调节主体承担责任;

②对被调节管理主体而言,是因其经济活动违反国家调节管理规定而对国家和对社会其他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