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杭州师范大学法学院712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客体是法律关系不可或缺的构成要素,是法律关系产生和存在的前提。缺少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就成为毫无意义的东西。
2. 行政法规与行政法
【答案】(1)行政法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依照宪法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调整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两方面的社会关系,其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它调整范围广,数量多,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
(2)行政法是调整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法以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目的是保障国家行政权运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管理的那部分规范是行政法的渊源。
(4)行政法规是法的渊源范畴,行政法是部门法范畴。
3. 立法与法律解释
【答案】(1)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2)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法律解释既是人们日常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法律实施的一个重要前提。
(3)_者的关系表现在:
①立法是制定法律的过程,而法律解释是完善法律的过程;
②立法和法律解释都是法治的要素,同时立法是法律解释的前提,法律解释是广义的立法。 由于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立法小可能是完美的,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制定的法律可能会小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因此法律解释显得很有必要。
4. 处理
【答案】处理是指法律规则中具体要求人们做什么或禁止人们做什么的那一部分。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指出适用这一规则的前提、条件或情况的部分; 制裁是法律规则中指出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的部分。处理是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可以怎样行为,应该怎样行为和禁止怎样行为的行为标准的部分,是法律规则中的核心部分,是行为人的指导规范。处理是法律规范中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利和义务,它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以此指导和衡量主体的行为。
5. 法的规范性
【答案】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并以此指引人们行为的性质。它表现
在: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一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法所规定的行为模式包括三种:人们可以怎样行为(可为模式),人们不得怎样行为(勿为模式),人们应当或必须怎样行为(应为模式)。
二、简答题
6. 思考在全球化背景下中国法理学的发展趋势。
【答案】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呈现出下列六种基本的发展趋势:(1)科学形象的确立21世纪的中国法理学将最终确立其科学形象。这主要表现为:①彻底摆脱“左”、“右”政治思维定势的束缚和干扰,以科学的精神对待一切法律思想和法学理论。②在总结既有成就的基础上,建构起能够表明法理学独立地位和理论优势的科学的范畴体系和理论体系。
③广泛吸收现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的新方法,建立和运行严格的科学化的学术规范体系,使法理学研究真正形成科学化的学术传统。
(2)实践指向的增强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学科,应立足实践,面对实践,服务实践。法理学也须紧扣时代的脉搏,和时代一同前进,才能取得丰硕的成果。
(3)学术流派的多样化
在新的世纪,以“白花齐放,百家争鸣”、“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的方针为指引,各种学术观点经过不断相互了解、相互切磋、相互批评、取长补短,经过实践的反复检验和筛选,完全有可能形成在马克思主义旗帜下的不同学派。
(4)科际互动更加深入
①随着法理学自身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法理学与其他科学的差距将进一步缩小,法理学者与其他科学的学者对话与交流的能力将进一步增强。
②现代社会存在并不断产生很多复杂的综合性社会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需要多门学科进行联合攻关、综合研究,共同寻求对策进行综合解决。
(5)国际化趋势更为明显
在新世纪,随着我国法理学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方法论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法理学的学术水平、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必将有大幅度的提高和增强,从而有充足的条件在国际法理学界占有一席之地。
(6)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加强
在新时代,面对一系列的挑战,必然促使肩负理论建设和思想启蒙之重任的理论法学不断加强理论创新和自主创新,实现视野和思维的更新、研究范式的转型、概念和话语系统的重构,从而真正形成有中国特色、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理论法学。
7. 道义责任论与社会责任论有什么不同之处?
【答案】道义责任与社会责任都是对法律责任的本质问题所提出的不同理论,但两者有很大差别:
(1)道义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非决定论即自由意志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人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有自觉行为和行使自由选择的能力。由此推定,违法者
应对自己出于自由意志而做出的违法行为负责,应该受到道义上的责难。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所在。
(2)社会责任论是以哲学和伦理学上的决定论为理论基础的。它假定一切事物(包括人的行为)都有其规律性、必然性和因果制约性。由此推断,违法行为的发生不是由行为者自由的意志,而是由客观条件决定的。因而只能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环境和行为的社会危险性来确定法律责任的有无和轻重。确定和追究法律责任,一方面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存在; 另一力一面是为了使违法者适应社会生活和再社会化,这就是法律责任的本质。
(3)道义责仟论正确地揭示了行为的主观因素的作用,却忽视了社会环境对行为的方式的巨大影响; 社会责任论正确揭示了行为发生受制于一定的客观条件,却忽视了行为人主观因素的重要作用。
(4)从历史哲学和法律哲学的角度上看,道义责任论所理解的个人,是一种脱离了特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环境的孤立的个人; 社会责任论则完全否认了个人在社会整体面前的相对独立性和主观能动性。
8.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做出了哪些重要贡献?
【答案】列宁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其一系列重要著述中。在这些著作中,列宁深刻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思想的基本原理,揭示了俄国社会法权关系变动的规律性及其内在特征,进而不仅坚定地确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而且丰富了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哲学与法哲学的理论内容。
(1)列宁丰富和深化了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理论内容。这集中地体现在列宁对于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理论的方法论原则的理解与阐述方面。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而是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他从唯物史观方法论原则的高度,深刻地把握了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的精髓和真谛,从而有力地推动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
(2)列宁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列宁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观,不仅说明了国家的本质、特征和职能,而且揭不了一切资产阶级国家的阶级实质,即政权总是操控在资本家手中。列宁特别强调,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核心,并深入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思想,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
(3)列宁创造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理论。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发展史上,列宁第一次对社会主义历史条件下的法制建设作了比较系统的阐述,为在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奠定了思想理论基石出。
9. 法律职业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案】(1)法律职业的专门性主要是指法律职业人员具有高度的法律专业技能与伦理素养。
(a )法律职业技能的内容
①法律职业的语言
法律职业的语言是一种特殊的语言,其中的术语由两部分组成,一是来自制定法规定的法定术语,一是来自法学理论的法学术语。法律语言具有交流与转化两大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