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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山西财经大学法学611法理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法律规则

【答案】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对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的分析,法学界有不同的看法,主要有三要素说和二要素说。二要素说是占主导地位的学说,其主要内容是: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2.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

【答案】法的事实是指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

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3. 实体法

【答案】按照法规定的内容的不同和价值取向的差异,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

4. 任意性规则

【答案】根据法律调整是否允许当事人进行自主调整,即按照自己的意愿自行设定权利和义务,可以把法律规则分为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规定主体权利义务的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协商自行设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只有在当事人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法律规则规定的规则。

任意性规则是指在一定范围内,允许人们自行选择或协商确定为与不为、为的方式以及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规则。任意性规则在民商法、婚姻法等部门法中较为常见。例如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合同当事人可以自行商定产品的质量标准,如果他们没有约定,当发生纠纷时,则依产品质量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的质量标准处理。在权利性规则中,也有一些属于仟意性规则。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赋予人们某种意志表达力更强的权利或自由,或者说法律规则一般只对人们的权利(可以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作原则性的规定,当事人个人自行确定或选择自己权利和自

由的内容和方式。

5. 法的告示作用

【答案】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赞成和许可或反对和禁止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以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应当做、可以做的; 什么是国家反对的,不该做、不得做的; 可以知道国家的发展目标、价值取向和政策导向。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说是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以对人们的意志、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指引作用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6. 法律推理

【答案】法律推理是指法律人将逻辑运用于处理案件过程的思维形式。法律推理的过程总体上可以分为:①寻找可以适用的法律沸渊源; ②分析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从中确定可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并将可适用的各法律规范整合到一个统一的原则下; ③分析、研究依据法律可以认定的事实; ④将相关法律规范适用于本案事实,以确定由事实引起的权利和义务,处理案件。即法律推理就是前提到结论的过程。

二、简答题

7. 什么是法的价值? 怎样区分不同意义的法的价值? 什么是法所中介的价值? 什么是法的工具性价值? 什么是法本身的价值?

【答案】(1)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制度化的对象)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该法律制度能否满足该主体的需要和满足的程度。

(2)法的价值是随着主体需要和利益的变化而变化的,主体的需要和利益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因而法满足主体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也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如同任何客体的价值,法的价值也有两方面的特性:

①法的价值的客观性,是指法对主体的积极意义,不管该主体是否认识到或者如何认识,都是客观上存在的。②法的价值的主体性,是指法或同一法律制度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时间、地点的同一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

(3)法所中介的价值是指研究法的价值,不应脱离开法所中介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的价值而单纯就法本身的价值看法的价值。法的价值中,首先包含着法所中介的经济、政治、社会制度的价值,也包含着人们所追求的并且也是法可以中介的其他一些价值,如自由、正义、秩序、效益等。

(4)法的工具性价值是指法律规范也就可以成为人们认识它所规定的事实、关系的性质和意义的手段,具有帮助人们认识一定价值的价值,从而使法具有提高人们认识,对人们进行一定价值观引导的意识形态性的、宣传性的价值。包括确认性价值、分配性价值、衡量性价值、保护性价值、认识性价值等。

(5)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这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即其他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所不具备或者很少具备的价值。这种意义上的法本身的价值是指法作为法所固有的、满足主体法律需要的价值。法本身的特殊价值主要有:

①法有协调对立双方使之共处,达到和谐、统一的价值;

②法有使社会生活和谐、稳定,在稳定中发展,在发展中促进稳定的价值;

③法有使国家权力的运用合理化、经常化、系统化、公开化的价值。

8. 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

【答案】(1)法与诉讼正义的含义

法是指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社会正义是指一种特殊的正义,即社会体制的正义,或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二是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2)法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的规定和程序

①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和法官个人在行使司法职能时有不受组织和任何长官的干涉的自由(如果没有这种独立和自由,就不可能有公正的司法),以及法官在其任期内行使权力时,不应有不利于他的调动。

②回避制度,是指任何人不应审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换言之,法律纠纷应由超然于当事人的第三方来审理。

③审判公开,是指案件的审理必须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和法律监督,但不受舆论所左右。审判公开隐含“不仅要主持正义,而且应当昭示天下”的格言。为了让人们信赖法律,司法机关必须公开执法并让所有当事人看到法律机构是如何工作的。如果秘密审判,就难以保证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当然,为了当事人的利益并由法律规定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除外。

④权利平等,是指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权。冲突和纠纷双力一均应得到有关程序的公平通告,并有公平的机会去出示证据,进行抗辩。

⑤合乎情理,是指判决的内容应当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并为公认的正义观所支持。 ⑥案件的审理应当及时高效,不得延误。

⑦应有上诉和申诉制度,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⑧律师自由,是指律师能够没有顾虑地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咨询、代理、辩护等)。

(3)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

①以法律规定各种社会资源的分配与社会负担之承担,提高它的确定性与规范性程度,以防止权力对资源的垄断,防止权力对负担的无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