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摘 要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夫妻财产关系对夫妻关系的影响也是不言而喻的。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足以调整一般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夫妻财产的种类、范围不断扩大,夫妻财产观念发生了巨变,夫妻财产关系日趋复杂,夫妻财产争议日益增多,出现了很多婚后所得有限共同制无法解决,或解决会导致不公平的新情况、新问题。诸如夫妻分居或处于离婚诉讼时财产应如何处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向对方报告有关其收入、财产、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等问题。我国现行婚姻法在解决上述一些问题时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写作本文的目的就是想在引荐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夫妻财产制立法中都有规定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探讨我国是否也应在夫妻财产制中增设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从而完善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解决夫妻的财产纠纷。基于上述写作理由,我在本文中从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概念、特征入手,然后运用比较的研究方法具体分析了法国、德国、瑞士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通过对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申请人、法定理由、程序、效力和终止以及强制共同财产等具体内容的研究,比较其制度设置的优劣,提出了一些作者自己的拙见,以期找到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另外在通篇文章中贯穿始终的运用了历史分析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分析方法,论述了在我国设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通过借鉴各国和地区立法中的成功做法,对我国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类别、立法形式、申请人、法定理由、程序、效力、终止等进行了设置,以期为构建我国的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尽一份绵薄之力。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