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不要物法律行为,是指不需交付标的物,仅以意思表示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等。 实践法律行为。 诺成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
持票人对票据地出票人和承兑人地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地汇票、本票,票据时效地起算日是()。(票据法第17条) 出票日。 到期日。 承兑日。 付款日。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可将民事法律行为分为()。 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双务法律行为和单务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 B、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10日付款。 C、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 D、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依据(),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 民事法律行为与其原因的关系。 法律行为的内容。 法律行为的相互关系。
根据《票据法》地规定,下列关于本票地表述中,不正确地是()。(票据法第7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