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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方民族大学民族法学848民法学与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论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程序和效力。

【答案】(1)合同解除的条件

①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权产生的条件。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产生解除权的条件。

②合同法定解除的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b. 当事人一方预期违约,即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c.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 d.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可不经催告而解除合同。

e. 拒绝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f.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以适当履行的意思进行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

g. 债务人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

③协议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2)合同法定解除的程序

法定的解除条件出现后,并不当然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只有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后,合同才能解除。这区别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解除条件一旦成就,合同即自动解除。

解除权的行使,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应由解除权人向相对人为解除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一方依照法定解除权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权为形成权的一种,应当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解除权有法定或约定期间的,如期间届满而未行使,则解除权消灭; 解除权未定有期间的,相对人可以催告解除权人于合理的期间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人逾期未行使的,

解除权消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合同法定解除的效力

①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原则上具有溯及力,解除使合同关系溯及既往地消灭,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但在协议解除情况下,有无溯及力原则上应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无约定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同时在违约的情况下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无溯及力。

②恢复原状

恢复原状是有溯及力的解除所具有的直接效力,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发生的债务全部免除的必然结果。在合同尚未履行时,解除具有溯及力,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全部溯及地消灭,当事人之间当然恢复原状,不存在产生恢复原状义务的余地。

③尚未履行的债务免除与不当得利返还

合同解除无溯及力时,解除前的合同关系仍然有效,因此解除前进行的给付还有法律根据,只是自合同解除之时起尚未履行的债务被免除。当事人一方己经部分或全部履行了债务,对方却未履行对待给付,或者虽然一也履行了债务但是双方各自的履行在数量上不对等,则受领人应将其多得的利益按不当得利规则加以返还。

④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a. 协议解除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协议解除是当事人一方从有利于自己的角度出发,而提议或同意的解除。既然他因协议解除而获得了利益,那么依据获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理论,他就应该负赔偿责任。

b. 合同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能履行而解除,有时可以与赔偿损失并存。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当事人一般不负赔偿责任; 但如果是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发生不可抗力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还应存在赔偿责任。

2. 试述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后果及其限制。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须满足三项条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任何一项条件出现瑕疵,就有可能导致法律行为无效。其中,法律规定为无效的,自始无效; 因欠缺其他有效要件,法律规定为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并非一律当然无效。对效力未定和可撤销两种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补救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的途径和要求,当事人予以追认或者法律规定的事实出现,即可使该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使效力未定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达到当初预期的目的,或者使其归于无效。

(1)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又称不生效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既非有效,亦非无效。其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是否追认或者是否形成了其他法定条件,其结果可能是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能是无效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确定为有效的,其效力溯及行为成立时; 确定为无效,自始无效。

常见的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欠缺民事行为能力的行为; 无权处分的行为; 无权代理(狭义)的行为。对于效力未定法律行为,各权利人若为追认,则须以明示的方式为之,不存在默认或推定的追认,且须向相对人作出,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若为拒绝,则可以明示方式、默示或推定方式为之。

追认权人对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享有追认权。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即相对人得知法律行为有效力欠缺的事实后,将此事实告之追认权人,并催其在一定期限内追认或拒绝的确定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在欠缺代理权的催告期限中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己经成立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其性质属于相对有效的行为,在权利人行使撤销权并由司法机关撤销之前,它是已生效并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而一旦裁定撤销,其自始无效。行使撤销权,则经撤销其效力溯及民事行为成立时无效; 如果撤销权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撤销权,该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民事行为效力继续。。撤销权在下列两种情形下消灭,使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有效性质固定下来:①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根据《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可变更或可撤销的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合同法》第55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②具有撤销权的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使可撤销行为变为有效的法律行为,撤销权人不得反悔。

对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选择撤销或变更,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不得撤销。

3. 简述遗嘱继承和遗赠之间的区别。

【答案】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个人财产的一部或全部于其死后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国家等)的单方要式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包括:

(1)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人仅限于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 而受遗赠人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以及国家。

(2)遗嘱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客体的范围不同

遗嘱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既包括积极财产(财产权利),又包括消极财产(财产义务); 而受遗赠权的客体只能是遗产中的积极财产即财产权利。

(3)接受遗产的方式不同

依据遗嘱,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人身份,可以直接参与遗嘱所规定的遗产分配,并取得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