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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811法学综合二之民法考研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解除条件又称消灭条件,是指民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附解除条件的民事行为,在所附条件成就以前,己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开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当条件成就时,权利和义务则失去法律效力。解除条件的作用,是使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2. 事实行为

【答案】事实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一定行为,一旦符合了法律的构成要件,不管当事人主观上是否有确立、变更或消灭某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都会基于法律的规定,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效果的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事实行为包含当事人的意思,但其发生法律效力不受意思表示的影响,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 债

【答案】法律上的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其性质是:①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

4. 情事变更原则

【答案】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者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而允许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①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 ②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 ③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件引起; ④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所不可预_见的; ⑤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5. 物

【答案】法律上的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民法上的物,具有物理属性,也是哲学意义上的物质,但是物理学及哲学意义上的物及物质却并不能都成为法律上的物。凡是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和支配的自然物及人类创造物,都能成为法律上的物。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法律上所称之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具有非人格性。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民法上的物,必须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一定的社会需要。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不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物。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

能够为民事主体所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的物质客体才能成为民法上的物。民事主体以一定的物质客体成立法律关系,设定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为了从中获取一定的利益。如果所设定权利义务之客体不能为人所控制或者支配,则权利的享有、义务的承担无从因人的意志而实现,此种法律关系的设定没有实际意义。

(4)物一般指有体物

有体物,是指占有一定空间且具有某种形体的物,

(5)物须有独立性

物权法采“一物一权主义”,因此法律上的物须有独立性。

二、简答题

6. 简述肖像权和其法律性质。

【答案】(1)肖像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以自己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的特征包括:

①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②肖像权人去世后,其肖像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③肖像权体现的是自然人的精神利益;

④肖像权中包含有物质利益。

(2)肖像权的法律性质

肖像权的性质属于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平等享有的,经法律认可、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作为民事权利义务主体应当具备的基本权利。

7. 简述民事权利的含义。

【答案】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其含义具体阐释如下:

(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特定利益

民事权利有许多类型,有不同的名称,例如财产权中有所有权、债权等; 人格权中有姓名权、肖像权等。各种民事权利内涵各有不同,总的来说都体现为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

(2)民事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民法确认的权利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权利会有所增加,在法律尚未明文规定而社会实践又有需要的情况下,根据民法的基本原理原则,通过判例或者司法解释认可新的民事权利是必要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权利人可以在法定范围内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的行为。权利人可以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者实现某种利益。权利人因他人的行为而使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清求有关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予以保护。

8. 简述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

【答案】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依据行为的直接法律效果所作的民事行为的分类。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财产权转移或者消灭的行为。处分行为的特征在于行为的直接性与效果的绝对性,处分权人处分时不必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权利直接发生变动,而其变动的效果对任何人均有效,如抛弃财产所有权。负担行为是指双方约定为一定给付的财产行为,又称义务行为。债权行为均为负担行为。

二者的区别具体包括:

(1)法律效果不同

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处分权利,因而无需其他行为,权利即可变动; 而负担行为则仅能发生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欲使行为人承担给付义务,必需处分行为的配合才能实现权利变动。

(2)生效条件不同

处分行为因其直接发生权利变动,为保护交易秩序,必须以行为人具有处分权为生效要件,否则是效力待定的无权处分行为; 而负担行为因其只产生给付义务,还未实施实际交易,不需要行为人有处分权,即便因无处分权履行不能也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行为人无法实际履行的需承担违约责任。

(3)与原因行为的关系不同

处分行为适用的无因原则,其效力不受原因行为的影响,即便引发其产生的原因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处分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 负担行为往往是处分行为发生的原因。

(4)对公示的要求不同

处分行为一般需要有一定的外观才能发生公信力,对抗善意第三人,如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等; 负担行为只在当事人双方之间有法律效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负担行为的形式。

9.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是什么?

【答案】(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概念法律行为是指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主体为追求该意思表示中所含效果在私法上实现的行为。准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法律行为的主要类型有:意思通知、事实(观念)通知、情感表示。

(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①意思表示的构成不同。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有目的意思、法效意思、表示行为、表示意思,其中法效意思为其核心。准法律行为的法效为法律的规定而非当事人的法效意思的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