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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812法学综合知识二之《商法》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外国公司

【答案】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凡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为外国公司。

2.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3. 生存保险与生死两全保险

【答案】(1)生存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在约定保险期限内生命维系作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即被保险人要生存到约定期限时保险人才给付保险金。在此期间如被保险人死亡,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生存保险按照保险费缴付和保险金给付的不同可分为单纯的生存保险与年金保险两种。

(2)生死两全保险,又称生死合险或混合保险,是指无论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或保险期满时生存,都能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保险。即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死亡,保险人给付受益人约定数额的死亡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满后仍生存,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约定数额的生存保险金。

(3)二者同为人寿保险的一种,都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给付保险金的条件不同。

4. 公司

【答案】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依法成立的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的企业法人。传统的公司具有营利性、社团性、法人性的特征。

5. 索赔、理赔

【答案】(1)索赔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提出支付

保险金要求的行为。索赔是被保险人行使保险合同权利的一个重要环节,原则上应当由被保险人提出,被保险人享有索赔权。

(2)理赔是指保险人处理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处理有关保险赔偿的工作。理赔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关键环节,保险人应遵循重合同、守信用、实事求是的原则,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地理赔。

(3)区别:

①索赔和理赔的主体不同。索赔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 理赔的主体是保险人。

②索赔有时间限制。

③索赔需要提供证据。

二、简答题

6. 保证保险有着哪些特殊性?

【答案】保证保险有着如下特殊性:

(1)当事人的特殊性。一般商业保险的法律关系仅发生在投保人与保险人两方之间,而在保证保险中则存在着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权利人三方当事人。保险人处于保证人的地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补偿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则是享受保证保险保障。享受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利益的一方,当由于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遭受经济损失时,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补偿。

(2)保险标的的特殊性。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是一种信用风险,其保险标的是无形的经济利益。保证保险各方主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被保险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对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3)代位求偿性。代位求偿权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其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有要求被保证人返还的权利。即保证保险人在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后,便取得向被保证人追偿的权利。因此,保证保险人一般事先都会对被保证人的资信进行审查,并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以保障其对权利人支付的任何赔偿能从被保证人处得到追偿。

7. 判断: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支票的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支票上必要记载事项,如果欠缺,将被认定为无效票据,出票人事后补记的,仍然无效。

【答案】(1)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

(2)根据我国《票据法》第84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支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出票日期; ⑥出票人签章。这些事项属于支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这些事项中任何一项的,支票无效。支票上的金额,可以是在出票时就已确定而记载,也可以在出票后再行确定而补记。我国《票据法》第85条规定,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他人补记,支票在未补记前不得使用。

我国《票据法》第86条第1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据此,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记载事项,出票人可以记载,也可以不记载。

因此,支票的金额虽然是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但是可以在出票后补记; 而收款人名称属于任意

记载事项,不记载也不能导致票据无效。

8. 简述商法的渊源。

【答案】商法的渊源是指商法规范借以表现和存在的形式,是对商事行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效力的重要来源,是商事经营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我国商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种:

(1)法律,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法规,即国务院及其所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地方性法规,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即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

(5)立法解释,即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商事法律的解释。

(6)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对商事立法的解释。

(7)商事自治规则,即商主体就其组织、运作、成员的权利义务、相对人权利义务等内容自主制定的,不与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相冲突的规则。

9. 依我国《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案】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对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活动。海难救助的成立条件包括以下几项:

(1)海难救助的对象须是法律所规定的财产

海难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财产,不包括人命。海难救助的财产包括船舶和其他财产。

(2)海难救助只能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水域

海难救助行为必须直接及于在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救助对象,如果救助的对象在其他地点,则不能成立海难救助。同时,救助方一般也应位于海上或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

(3)海难救助的对象须遭遇海难

海难是救助的前提,救助是发生海难的后果,无海难则无救助。因此,海难救助的对象必须遭遇海难。

(4)救助方须没有救助义务

在海难救助中,救助人必须是没有救助义务的第三人。也就是说,救助方的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因此,对被救助人负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的人不具有救助人资格。负有救助义务的救助包括法律约束的救助和合同约束的救助。

(5)救助必须获得效果

海难救助的日的是使被救助标的脱离危险,如果救助没有获得任何效果,就失去了救助的意义,救助人就无权请求被救助方支付报酬。

10.简述比较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区别。

【答案】(1)通谋虚伪表示

通谋虚伪表示又称虚假行为、伪装表示、通谋表示或假装行为,它是指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