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7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文学院841法学综合(含民法学、行政法学)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法规

【答案】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法规具有以下特征:

①从主体上看:行政法规的制定权专属于国务院,其他任何组织都无权制定行政法规;

②从依据上看:行政法规是依据宪法与法律而制定的,因此它具有从属国家法律性,其内容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③从性质上看:行政法规属于法律规范的一种形式,属于“法”的范畴。

④从内容上看:除专属于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内容外,它可以规范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个领域的国家和社会管理事务。

2. 诉讼中止

【答案】诉讼中止即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裁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诉讼中止的特征是:

①在诉讼中止期间,人民法院除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措施以外,应当停止对本案的审理;

②在诉讼中止期间,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全部停止;

③诉讼中止期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之内;

④是否结束诉讼中止,恢复诉讼程序,取决于导致诉讼中止的原因是否消除:

⑤恢复诉讼后,当事人在诉讼中止前的诉讼行为依然有效。

3. 行政规章

【答案】行政规章是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事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部门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

总称。

4. 创制性立法

【答案】创制性立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或者变通法律和法规的个别规定以实现行政职能而进行的立法。

其中,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创制性立法,即在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行政主体运用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立法权所进行的立法,称为自主性立法。为了补充法律、法规的漏洞而进行的创制J 胜立法,也称为补充性立法。

5. 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

【答案】行政指导的必要性原则指行政主体采取行政指导比实施行政行为可能会产生更好的客观效果的一种主观认识。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基本目的在于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的全面进步。

6.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

【答案】①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它是一种赋权行为、解禁行为、依申请行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者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联系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通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是确认在前,许可在后; 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结果。

③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a. 行为对象不同。行政确认是指对行政相对人既有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的确定和认可,主要是指对身份、能力和事实的确认; 行政许可的行为对象是许可行政相对人获得为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一般来说,前者是业己存在,而后者是许可之前不得为之。

b. 行为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确认中未被认可的行为或地位将发生无效的结果而不适用法律制裁; 而在行政许可中,未经许可而从事的行为将发生违法后果,当事人将因此受到法律制裁。即前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对今后仅是一种预决作用; 而后者的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小具有前溯性。

c. 行为的意思不同。行政确认行为表明行政主体的态度是对某种状态、事件、物或行为予以法律上的承认、确定或否定;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行政主体在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和判断的前提下,对申请是否予以准许的行为。

d. 行为性质不同。行政确认属于确认性或宣示性行政行为,它仅表明现有的状态,而不以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行政许可,从其正常状态(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变或者

消灭具体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形成性行政行为。

e. 内容不同。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具有“中立性”,它并不直接为当事人设定权利或义务,对当事人是有利还是不利,取决于确认时原己存在的法律状态或事实状态; 而行政许可行为则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它直接为申请人授益。

f. 方式不同。行政确认既有依申请的确认也有依职权的确认; 而行政许可则只能是依申请才能发生的行政行为。

g. 表现形式不同。行政确认一般只能以证书形式出现; 而行政许可的表现形式尽管以书面的形式为主,但也存在口头、默示等许可力一式。

二、简答题

7. 简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不同点。

【答案】司法赔偿,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同属于国家赔偿的组成部分,在许多方面具有一致性,但二者也有显著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的侵权行为主体不同。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等。司法赔偿侵权行为主体表现为行使司法职能的国家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工作的人员。

(2)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所引起。司法赔偿是发生在司法活动中,由司法侵权行为所引起。

(3)两者的追偿条件不同。行政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行政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有故意、重大过失,采用的是主观标准。在司法赔偿中,追偿的条件是司法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或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身体,或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或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采用的主要是客观标准。

(4)两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完全适用不同的程序。行政赔偿最终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司法赔偿则是通过非讼途径进行的。

8. 结合信息公开条例,简述我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

【答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如“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以及“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与行政相对人自身发展、权利保护等关系密切,是行政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如“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等行政信息。这类行政信息中包含了国家的大政方针,社会公众的“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