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广西师范大学诉讼法基本理论之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诉讼费用担保
【答案】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向受诉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在审理国际民事案件的法院依据内国诉讼立法的规定,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人在起诉的时候提供以后可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费用的担保。不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只包括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差旅费和出庭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2.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答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即以本诉的源告和被告作为被告的两面诉讼结构。
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一种独立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①对原告、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全部或部分的独立请求权;
②本诉正在进行;
③以提出诉讼的方式参加。
3. 诉与诉讼请求
【答案】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诉讼上的请求)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诉讼请求,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实体法上的主张,它表现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实体利益愿望。诉是一个双重含义的概念,包含实体意义上和程序意义上的诉。实体意义上的诉,基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就是诉讼请求。诉与诉讼请求的区别在于,诉是形式和手段,诉讼请求是目的和内容。不管是诉,还是诉讼请求,二者都是原告向法院所实施的诉讼行为。但诉讼请求只是一种实体主张,而诉则是要求法院对诉讼请求进行审理裁判的请求。由于诉与诉讼请求的含义本身比较模糊,很多情况下混用这两个概念,正是由于两者区别不明显,所以混用这两个概念似乎也没有太大的问题。
4. 司法协助
【答案】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5. 重审与再审
【答案】(1)重审与再审的含义
①再审,是指人民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再一次进行审理并重新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②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重审与再审的区别
①针对的判决不同。再审是针对发现错误的已生效判决的一种救济方式; 重审是对上诉案件的一种处理方法,是针对未生效判决的。
②合议庭组成不同。再审中,原审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审是二审或由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判决性质不同。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判决,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的再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不得上诉;而重审的判判决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6. 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使原告、被告各自负担一些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研究证明责任分配,需注意下列问题:①证明责任分配属于实体法问题; ②证明责任与当事人所处的诉讼地位无关,是按照主张权利还是否认权利的标准分配; ③证明责任是脱离每一具体诉讼而抽象分配的。
二、简答题
7.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被告有何不同?
【答案】(1)两者的概念
①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于已经进行的诉讼,就其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标的,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利,但是案件处理的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的人。
②被告是指被原告声称侵犯其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争议而被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被告之间的区别
①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案件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则是因为原告的起诉。
②诉讼地位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是完全独立的当事人,其一般或者依附于原告,或者依附于被告;被告则是完全的独立的当事人,是诉讼不可或缺的一方,没有被告就不存在诉讼的可能。
③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享有部分独立的诉讼权利,如有权委托代
理人进行诉讼,有权向法院陈述自己的意见,有权提供证据并参加质证活动,有权参加法庭辩论等。但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得申请撤回诉讼或放弃诉讼请求,不得提起反诉,不得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得在被参加一方反对的情况下申请调解。被告作为诉讼一方的当事人享有各种实体和程序性权利,如承认对方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等等。
④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以“通知参诉”或者“申请参诉”的方式参加诉讼的;被告一般是原告起诉后,由法院通知其参诉。
⑤参加诉讼的时间不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当在一审结束之前参加诉讼。也就是说无独立请求的第三人可以在诉讼开始后,一审结束前参加到诉讼当中;被告是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原则上是在诉讼一开始就参加到诉讼当中。
⑥在上诉权上存在差别。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原则上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实体权利义务时才享有上诉权;被告无条件享有上诉权。
8. 哪些人不得作为民事诉讼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答案】(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9. 试析民事诉讼法确定的举证时限制度。
【答案】(1)举证时限的概念
举证时限,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供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出证据,将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举证时限由以下两个要素构成:
①一定的期间。举证期限的存在必定依赖于一定的期间,期间的长短可以由法律规定、法院指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期间一旦确定,对双方当事人便产生约束力,当事人须在该期限内完成举证行为。
②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了无正当理由逾期举证的两种法律后果:一种是法院不采纳该证据,另一种是虽然采纳该证据,但对有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训诫或者罚款。根据《证据规定》第46条,逾期举证的一方还应负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合理费用,并赔偿对方当事人由此而扩大的直接损失。
(2)设置举证时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