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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

关键词:著作权,民事救济,特殊性,归责原则,损害赔偿

  摘要

救济是权利的保障,著作权作为一种私权,其民事救济在著作权保护制度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虽然增加了一系侵权救济措施,但并未彻底解决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从民事救济的基本理论入手,运用民法基本原理,以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的特殊性为切入点,以全新的视角对我国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制度进行了逻辑性的系统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不仅对完善我国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具有理论上的价值,同时在司法实践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著作权既具有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又具有精神权利与物质权利二元一体的特征,因此,著作权侵权的民事救济与一般民事救济制度相比,在救济方式、时间性、地域性等方面都存在着特殊性。著作权绝对性、支配性的特点使得对其民事救济进行知识产权性救济和债权性救济之分提供了可能性,此种分类对于确定著作权侵权的二元归责原则具有革命性的意义,为目前理论界争议较大的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还将结合国内外的立法例对停止侵害、损害赔偿、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主要民事救济措施分别进行论述,比较研究当今世界各主要国家有关著作权侵权民事救济的相关规定,在参考发达国家立法例和国际公约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各种救济措施的适用条件及范围。损害赔偿一直是民事救济中的重点和难点,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损害赔偿应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归责原则,以严格适用的过错推定原则为补充。在全面赔偿原则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的基础上,为确定财产损害赔偿额及精神损害赔偿额提供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计算方法,公平分担举证责任,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之一。随着科技文化的发展,著作权侵权行为将更加复杂化,其民事救济制度也应不断的完备,但此种完备不是单纯的增加救济方式,而是应该在与行政救济、刑事救济的协力作用下,共同实现司法的公平、正义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