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909中国法制史考研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贞观律》
【答案】《贞观律》是唐朝唐太宗时期一部重要的法典。唐太宗继位初就命房玄龄等修订旧律,自贞观元年(公元627年)春正月到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正月,前后耗时十一年之久,终于修订了著名的帧观律》,诏颁天下。《贞观律》总共十二篇,五百条。经过全面修订的《贞观律》,对《武德律》的改动主要集中于刑罚制度的减轻与完善,包括以下方面:①除斩趾酷刑,增设加役流; ②大大减少了旧律中重刑条款的数量; ③缩小了族刑、连坐的范围; ④确立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当、免及化外人有犯、类推、死刑复奏等基本原则和制度。
2. 《训政纲领》
【答案】《训政纲领》于1928年出台,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正式的宪法性文件。该纲领全文共六条,要点有三:①关于“政权”的行使,规定在训政时期不成立全国国民大会,全国国民大会的职权由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行。②关于“治权”,规定在训政时期由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③关于“政权”与“治权”的关系,规定“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行之”。
3. 警跻人
【答案】对窃盗、强盗等侵犯他人财产权的犯罪人,在其服完正刑,如刺配或其他刑罚之后,发回原籍“充(景)警跻人”,由本地官府进行监管,“官司以法拘检关防之”。警跻人实际是一种特殊的耻辱刑,都要接受本地官府的特殊监视,在其门口要树立标志以识别,往往一地的盗窃、强盗类犯罪都会以其为首要嫌疑人。虽然皇帝对这种歧视行为有过救令,严禁对警跻人无理拷讯以致造成冤狱,但这种歧视始终存在。警跻人一般不适用于妇女,但是这一制度对于未成年人再犯窃盗和僧人犯盗罪仍然适用。对第一次充警跻人的,适用五年; 第二次犯罪又充警跻人的,终身适用。
4. 禁榷
【答案】禁榷制度是指国家专卖制度,它在汉代己经出现,宋代财政医乏,禁榷是其获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方法之一.宋代禁榷范围有所扩大,除了传统的盐、酒、茶叶外,矾、铁、煤等均列为禁榷物种。在禁榷法中以盐法、茶法、酒法最为重要和完善。盐法是有关盐的煮制、买卖和贩运方面的法律。酒法是有关酒的酿制、征税和专卖等方面的律令。宋代称酒的专卖为“榷酣”。
5.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答案】《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正式文件。1912
年3月11日,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名义,于((临时政府公报》第35号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临时约法》共分七章,依次为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计五十六条。它的主要内容是确定了中华民国是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采取“三权分立”原则; 确定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义务等。
6. 翻异别勘
【答案】翻异别勘是宋代时期被告推翻原口供而另行安排勘问、推鞠的一种重审制度。分为原审机构改派同级他司重审的“移司别推”与上级机构差官重审的“差官别推”两种。宋哲宗元符三年(公元1098年)规定:“大辟或品官犯罪已结案未录问,而罪人翻异或其家属称冤者,听移司别推”。宋宁宗庆元四年(公元1198年)规定:“州狱翻异,则提刑司差官推勘; 提刑司复翻异,则以次至转运、提举、安抚司。本路所差既遍,则又差邻路。”
7. 户绝
【答案】“户绝”是指没有男性子嗣的“户”,既没有寡妇为夫“立继”,也没有家族尊长为其进行“命继”,从而被认定为“户绝”; “户绝”之家可能有女儿,在给予女儿一定财产之后,原则上财产要没入官府。由于五代十国的常年战乱,人民大量流亡,因此唐代大量存在的大家族单位在这一过程中被打破,出现了很多较小规模的家族或家庭没有男性子嗣导致该户绝丁、财产继承无法按照旧法进行安排的状况; 因此宋代出现了对这种家庭财产继承专门进行安排的制度,即对“户绝”的规定。
8. 约会制度
【答案】元代实行民族分治政策,在司法上,因为案件当事人的不同民族、信仰、职业、身份等因素,会导致不同的司法主管机关发生管辖权的冲突。因此,未解决司法管辖权的冲突问题,规定了约会制度。约会制度是指当不同身份、民族、职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诉讼,应当由政府负责户口管理的专门机关邀请具有管辖权的各机关进行会同审理,也可以由先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发出邀请。如果“约会不至,有司就便归问”,即仍以一个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进行管辖即可。
9. 市易法
【答案】王安石变法时,为打破富商巨贾垄断市场,颁布市易法。主要内容包括:成立市易务,设置提举等官,招募行人、牙人,“平价”收购滞销货物; 国家拨出一百万贯作本钱,借贷或赊给务官、行人、牙人及一般商贩,但须“以地产为抵押”或以“金银作抵押”,半年或一年内还清; 外来商人可将难以脱手货物卖给市易务,或折合换取市易务其他货物。
10.断例和事例
【答案】断例是宋代另一个足以征引的法源。宋代编例,断例起自仁宗赵祯庆历时命“刑部、大理寺以前后所断狱及定夺公事编为例”之诏,附在编救之后; 神宗熙宁时又将“熙宁以来得旨改
例为断,或自定夺,或因比附辩定、结断公案堪为典型者,编为例”,形成《熙宁法寺断例》十二卷; 后又有神宗《元丰断例》六卷,哲宗赵煦《元符刑名断例》二卷、徽宗赵估《崇宁断例》、南宋《绍兴编修刑名疑难断例》二十二卷、《乾道新编特旨断例》二十卷、《开禧刑名断例》十卷。事例则是以皇帝“特旨”和尚书省等官署发给下级指令的“指挥”编类为例。神宗以后,“御笔手诏”等特旨和指挥的地位渐高。
二、论述题
11.试述中华民国法制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答案】(1)中华民国法制史的特点
①立法方面
中华民国各个时期均设立专门法律起草机关,选派专家立法,这是积极方面; 立法权主要掌握在独裁者手中,并不为最高人民代表机关所行使,这是其消极方面。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中华民国的各个时期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起草机关,选拔法政人才从事立法。1928年12月,立法院成立,在形式上立法工作统归立法院负责。每拟定一项法律草案,均由立法院组成一个法律起草委员会,其成员都由具有专业知识的立法委员担任。专家立法保证了法律的内在技术品质,也保障了较高的立法速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在立法权的行使,一般先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立法原则,再由立法院据此起草、议定法律条文。由此可见,立法院要在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进行立法,实质的立法权掌握在国民党中央机关手中,立法院只是名义上的立法机关。
②法律技术方面
总体上,中华民国阶段实现了形式上的法律近代化,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所取得的成就,不仅在于对清末法律的修订,而且还在于大理院通过判例和解释例的方式,完善了整个法律体系。清末以来的制定法,主要取法于欧美及日本,与中国实际情况难以完全符合。从而形成了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判例、解释例)相结合的复合型的法律体系。③法律实施方面
近代化的法制没有实现法治秩序,近代化的法典成了政府掩盖专制的装饰物,符合专制统治需要的特别法,却是得到全面适用的法律。
a. 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没有实现真正的共和民主,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最终没有向人民兑现。以孙中山为领导的南京临时政府制定了《临时约法》,试图以此限制少数人的独裁,可是后来的民国北京政府基本为北洋军阀所把持。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形式上最民主的宪法是臭名昭著的贿选宪法,曹馄根本不在乎宪法上规定的人民民主权利,他所关心的只是总统的名位。南京国民政府花费了十数年的时问修订完成的《中华民国宪法》,其中甚至容纳了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一些宪政主张,然而与这部宪法的颁布施行相伴的,却是国民党军队对解放区疯狂的进攻。
b. 刑事法律蜕变为专制政府的统治工具。民国北京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的刑法典,基本上都是明里标榜人道主义的装饰物,真正暗里行之有效的是数量众多、刑罚严苛的刑事单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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