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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财经大学702法学综合(法理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之《法理学》考研必备复习题库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律职业

【答案】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法官、检察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律技能与法律伦理的法律人所构成的自治性共同体。从狭义上说,法律职业主要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三种具体的职业。从广义上说,法律职业,还可包括在立法机关、政府机关和企事业组织等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司法辅助人员。

2. 立法

【答案】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立法的特征主要表现在: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④立法是运用一定技术进行的活动:⑤立法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的活动。

3. 特别法

【答案】根据法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将法分成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指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一般时间、一般空间范围内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如教育法属于一般法,相对而言,高等教育法便是特别法,在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 立法议案

【答案】立法议案,是指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每个国家的议案提交程序和规定都有一定区别,但都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二、简答题

5.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

【答案】(1)法的价值冲突的概念

法的价值冲突是指法的不同价值在特定场合处于竞合状态时,相互排斥的状态。法的价值冲突既可能发生在目的价值层面,也可能发生在形式价值层面。

(2)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在法的价值存在冲突时应当适用一定的原则来对冲突进行整合,这些原则包括:

①兼顾协调的原则。无论是立法还是行政或司法,在价值整合时,都应当优先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来处理各种价值目标之间的关系。因为所有的价值目标都是值得追求和珍视的,即使它们之间发生冲突,也与人身安全与暴力犯罪或财产利益与合同诈骗之类的冲突有本质区别,

因此,最大限度地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通过富于智慧的安排尽可能地避免、化解或弱化价值冲突,应当成为首位的选择。

②法益权衡的原则。在价值整合的过程中,总是会出现相互冲突的价值达到无法兼顾协调程度的情况。这时,继续采取兼顾协调的立场和态度己经不复可能,而应当有所取舍,但是,取舍之间应当有所归依,在这种场合,法益之间的权衡比较必须作为重要因素来考虑. 无论是以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还是以非权利形态存在的法益,都应当在经过仔细斟酌之后,以“两善相权取其重”的标准决定取舍。

③维护法律安定性的原则。法治社会的特点是通过而不是绕开法律去实现公平正义,去促进自由和秩序,因此,确保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就成为特别重要一一在很多场合是头等重要的价值。如果为了实现某个具体的价值目标而动辄使法律的安定性受到损害,则法治就成了一个无意义的名词,因此,在法的价值整合过程中,保全法律的安定性是十分必要的。

以上原则具有先后的顺序,但不具有排斥性,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适用以上三种原则进行冲突的整合。

6. 思考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答案】(1)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的含义

①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

②法律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③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④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2)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等范畴之间的逻辑关系

①法律行为显著特征就是具有法律性,法律性有两个表现:

a. 法律行为由法律规定、受法律调整,而调整和规定法律行为的就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规定了一定的行为模式,规定人们哪些行为能为、哪些行为不能为,并对法律行为进行肯定性或否定性的评价。

b. 法律行为能够产生法律效力,或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行为往往是交互性的,处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中,法律行为能够引起人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结果是法律行为的外在方面,法律行为必须要有结果。判断法律行为结果,要从法律角度进行评价,即由法律规范根据结果确定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的,如果是违法的,则行为人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所以违法的法律行为,包括违约行为(法律对其否定性的评价)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②法律关系是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的存在是法律关系形成的前提。任何一种具体的法律关系都是以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一个原因就是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

关系。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如果无理拒绝或迟延履行义务,另一方有权请求国家有关机关责令对方履行义务或承担由于未履行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所以,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③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法律责任。

④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并对法律行为作出法律层面的评价,并直接规定法律责任的产生及适用。法律行为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并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发展和消灭,受法律规范的评价,如果法律规范对法律行为作出否定性的评价,则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法律关系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对法律关系的无理的不合法的破坏将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

7.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

【答案】(1)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

法的评价标准是指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其功能主要用来解决两类问题:

①第一类问题是价值确认问题,即按一定的标准来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值得肯定和保护的; 同时,也要确定什么样的要求、期待、行为或利益是不正当的,是抵触法律的理想和目的,因而是应当予以禁止和取缔的。

②第二类问题是确定价值位阶。可以说,法的所有目的价值和形式价值都是值得希求和珍视的美好事物,但是,并非所有有价值之物都是等价的,它们之间在价值大小、高低、多少上可能是有所差异的。由于各种法的价值的实现都需要相应的资源和机会,而资源和机会总是有限的,所以,就有必要对法的诸多价值按照一定的位阶顺序排列组合,当那些低位阶的价值与高位阶的价值发生冲突并不可兼得时,高位阶的价值就会被优先考虑。

(2)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及其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在我国的法治建设中,应当坚持下述评价标准或原则:

①生产力标准。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综合国力的提高,是否有利于我国人民生活条件的改善而定。

②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义是以人为本,一切政治、法律措施,一切社会活动,只有当它有助于实现人类解放和人的自由与能力的全面发展时,才是有价值的。

③现实主义原则。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须从社会实际出发,而不能从脱离现实的“美妙理想”出发,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的具体内容也必须根据现实需要的变化而加以充实和调整。

④历史主义原则。对历史上出现过的各种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持一种历史主义的态度,即要站在历史发生的当时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历史,而不是站在“现在”用现在的眼光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