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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新疆大学法学院706法理学考研强化班模拟试题及答案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定权利

【答案】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在重视法治和人权的国家,法定权利是权利的主要存在形态。法定权利不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根据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和逻辑推定出来的权利,即“推定权利”。

2. 应有权利

【答案】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它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应有权利又往往表现为道德上的主张(以道德主张出现),所以又被称为“道德权利”。

3.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4.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

【答案】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它是由国家特设或授权的专门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在法律领域,认定违法责任并把它归结于违法者的,只能是具有归责权(追究权)的专门国家机关,而且认定和归责的过程表现为一系列法律程序。“认定”和“归责”两个概念的使用表明,当特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后。法律责任的存在就是客观的,专门国家机关所能做的,只是通过法律程序把客观存在的责任权威性地归结于有责主体。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一大法律责任,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与免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系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二、简答题

5. 简述我国不采用判例法的原因。

【答案】我国不适用判例法,主要原因为:

(1)判例法不符合中国国情,不符合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一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也不符合我国现有国家体制,因此,它不能成为我国法的渊源。

(2)我国现有法官缺乏判例法方法论的训练,再加上判例法程序复杂,既费时,又不能适时。

(3)判例法本身存在缺陷:突出个别,不重视一般,有明显的片面性。但我国不否认典型案例的参考作用。

6. 除了宪政保障以外,人权的国内法保护还包括哪几个方面?

【答案】除了宪政保障以外,人权的国内法保护还包括立法保护、行政保护、司法救济。

(1)人权的立法保护

人权的立法保护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①实质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法定人权的内容和范围,为人权的享有和实现、行政保护和司法救济提供了法定的标准。一般说来,人权的享有和实现必然要经过人权从应然状态(应有权利)到实然状态(法定权利)的转变。只有经过这个过程,才使人权的实现成为可能。

②程序上的保护。法律规定了享有和实现人权、行政机关对人权采取保护措施、司法机关对人权案件的审判的原则、程序、方式、方法,为人权的确定的享有、实现、保护和救济提供了有效的措施和可行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使人权按照法定的程序、方式得到实现、保护和救济,又可以防止国家机关对人权的侵害。

(2)人权的行政保护

按照民主政治的内在逻辑,政府(行政机关)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和权利,当然包括更为重要和根本的人权。真正民主的政府都必然将保护人权作为行政的重要目标。人权的行政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政府认真执行宪法的人权条款和权力机关的人权立法,将法定的人权转化为现实的人权。 ②政府将保障人权作为决策的决定性因素,从而将保障人权贯穿于政府的全部行政决策和实践中。

(3)人权的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人权的法律保护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是人权的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

①司法为解决私人主体之间的人权纠纷提供了一种公正的、值得信赖的、有效的渠道。如果私人主体的人权受到了其他私人主体的侵犯,可以将其提交中立的司法机关审判,获得公正的裁判。

②司法是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从人权保护的实践来看,人权所面临的最大威胁,不是来自私人主体,而是来自拥有行政权的行政机关。而纠正和扼制行政机关侵犯人权的行为的最有力的机制就是行政诉讼。

7. 试论法的作用的实质。

【答案】马克思主义法学彻底揭示出法的作用的实质。具体如下:

(1)法的作用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影响社会生活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或人民按照自己的意志支配人们的行为,控制、变革或发展社会的工具,目的

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或人民自己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所以,法作用于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在发挥作用,在影响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法的作用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

(2)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力运行过程的体现

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所以,国家权力是法的载体和支点,法是国家权力这一物质力量的意识形态化和制度化。法这一观念性的事物之所以能够对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起到调整和控制的作用,正是由于国家权力的运行,有国家权力作为其后盾。

(3)法的作用是社会生产方式自身力量的体现

马克思主义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生产方式属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法与生产方式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生产力一式对法的内容、形式和效力起着决定性作用; 另一方面,在生产方式起决定作用的前提下,法对生产方式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法的这种反作用从根源上是生产方式决定作用的回弹,从结果上取决于生产方式的活力一一如果生产方式是先进的,合理的,富有生机的,则法能够有效地发挥对生产方式的保护和促进作用; 相反,法虽然能够对它竖立其上的生产方式起到延缓瓦解的作用,但不能持久下去,最终将随着旧生产方式被新生产方式代替而走向灭亡。总之,法能否发挥立法者预期的作用,从根本上取决于法所反映的生产方式自身有无生命力,而非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

8. 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有何不同?

【答案】氏族习惯与法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的小同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经济条件不同

①原始习惯的经济条件是公有制;

②法是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的。

在原始社会后期,出现了金属工具,劳动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出现了剩余产品,开始产生私有财产,这就动摇了原始公社和氏族习惯赖以产生的经济基础一一原始公有制。

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自己解决争端的方式逐步演变为强者对弱者,富人对穷人,有权者对公有财产的赤裸裸的、野蛮的占有、掠夺; 通过第三方的调解这种自愿解决争端的形式也为由第三方强制解决的方式一一审判或仲裁所补充,出现了专门解决争端的机构和人员一一法庭、警察、监狱,他们可以不顾当事人的反对,剥夺其财产、自由以至生命。

(2)氏族首领的权力性质不同

①原始习惯与氏族首领道德式的权力相关;

②法与强制性、压迫性的权力有关。

在氏族组织解体的过程中,氏族首领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氏族首领的权力变成一种压制性的权力。社会控制的类型也逐步由内部控制为主转变为外部强制为主,由轻微的惩罚到严厉的惩罚,出现了剥夺财产、死刑等措施。

(3)适用的区域不同

①原始习惯适用于以血缘关系划分的同一氏族、同一部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