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安徽财经大学保险435保险专业基础[专业硕士]之保险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商业保险
【答案】商业保险,又称合同保险或自愿保险,即保险双方当事人(保险人和投保人)自愿订立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交纳保险费,用于建立保险基金; 当被保险人发生合同约定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事件时,保险人履行赔付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商业保险是一种营利性保险,是当代保险经济活动的一种主要形式,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商业保险的构成要素包括:专营机构、保险合同、保险利益、大数法则和保险基金。
2. 受益人
【答案】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构成要件包括:
(1)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即受益人是有资格享受保险合同利益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保险人不得向受益人追索保险费。受益人与保险人的法律关系只是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发生。
(2)受益人是由保单所有人所指定的人。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所有人不是一个人的话,则最终决定受益人的权利的应当是所有人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单所有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受益人,也可以规定指定受益人的方法。
受益人的形式通常有两种: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和可撤销的受益人。在第一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只有在受益人同意时才可以更换受益人。在第二种形式下,保单所有人可以中途变换受益人,或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撤销或变更不必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但必须通知保险人。如果保单所有人在改变了受益人的情况下没有通知保险人,后者在向原指定的受益人做出给付后,不承担对被更改的受益人的义务。
3. 纠正与处罚
【答案】纠正与处罚是保险监管机构在发现保险人存在财务困境后所采取的措施之一。各国监管机构一般都通过采取正式的纠正或处罚措施应对出现财务困难的保险人。尽管各国采取的正式措施的具体方式和程度有所不同,但一般来讲包括以下明确的书面指令:要求公司在从事某些交易之前必须获得监管机构的允许; 限制或停止承保新业务:增加资本; 停止从事某些业务。如果保险人未能纠正已经被发现的问题,则会导致更加严厉的措施。
4. 保险人
【答案】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
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如果保险人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所订的保险合同无效。如属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效力则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5. 保险市场营销环境
【答案】保险市场营销环境是指与保险企业有潜在关系,能够影响到保险企业的稳定和发展的,目标市场所涉及的一切外界因素和力量的总和。保险企业要想获得业务的成功发展,就必须正确对待和努力适应环境的变化,任何忽视环境因素的盲动行为都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其经营,因为环境力量的变化,既可以给保险企业的营销带来市场机会,也可以形成某种威胁。因此,全面地分析保险企业的营销环境,把握各种环境力量的变化,对于保险企业审时度势、趋利避害地开展营销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保险市场营销环境分为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二、简答题
6. 简述企业责任风险概念及其主要风险种类。
【答案】企业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因行为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照法律、合同或道义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企业责任风险的主要种类有公众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和雇主责任风险。
(1)公众责任风险
公众责任保险,是指公众在企业场所内受到了应当由致害人负责的损害。例如,某人到某工厂办事,在该工厂区内受到了依法应由企业负责的损害,即是该企业承担的公众责任。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等均需要通过投保公众责杠保险来转嫁其责任风险。
(2)产品责任风险
企业的产品责任风险,是指企业生产的产品造成的对消费者或用户及其他任何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亡所导致的经济赔偿,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有关法律费用。
(3)雇主责任风险
企业的雇主责任风险,是指企业的雇员在受雇期间从事业务时因遭受意外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职业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
7. 试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内涵及其派生原则。
【答案】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的重要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在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保险赔偿的目的是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体现了保险的宗旨,即确保被保险人通过保险可以获得经济保障,同时又要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从中牟利,从而保证保险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被保险人请求损失赔偿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②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③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能用货币衡量。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赔款而额外受益:①以实际损失为限,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②以保险金额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所以保险赔款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只能低于或等于保险金额。③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款不得超过被保险人对遭受损失的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代位追偿原则和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代位追偿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代位和物上代位。
①权利代位
权利代位即追偿权的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
在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既属于保险责任,又属于第三者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被保险人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一者责任方请求赔偿。如果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全部赔偿,保险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从责任方得到部分赔偿,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
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三个条件:一是损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受损的标的,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责任造成的,肇事方依法应对被保险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三是保险人按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之后,才有权取得代位追偿权。
保险人在代位追偿中享有的权益以其对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为限,如果保险人从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金额大于其对被保险人的赔偿,则超出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法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无须经过任何人的确认; 二是约定方式,即权益的取得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磋商、确认。
保险代位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二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②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全数赔付后,依法取得该项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通常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 或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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