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之商法学考研仿真模拟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票据抗辩
【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
2.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或司法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他们之间发生的民事权益争议,通过自愿、平等地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和结案方式。法院调解的特征有以下两个方面:
①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是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活动同当事人的处分行为相结合的结果。
②法院调解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诉讼活动,它是人民法院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一旦达成协议就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3. 证券交易所
【答案】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的,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证券交易所具有以下特征:①证券交易所一般都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②证券交易所是证券集中交易的场所; ③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的组织者和监督者; ④证券交易所是自律管理的法人。
4. 外国公司
【答案】外国公司是依照外国法律在本国境外登记成立的具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是相对于本国公司而言的,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的国籍不同。凡国籍隶属于外国的公司为外国公司。
5. 公司设立与公司登记
【答案】公司设立是指发起人为组建公司,使其取得法人资格所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设立的本质在于使一个尚不存在或正在形成中的公司逐渐具备条件并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公司的董事会或发起人,为了设立、变更或终止其主体资格,依照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法律行为。
公司设立必然需要完成设立登记后,公司始能成立,登记是设立的必要环节; 公司登记不仅包
括设立登记,还包括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
6. 传来证据
【答案】传来证据,又称为派生证据,是指由原始证据衍生的,经过复制、转述、传抄等中间环节得来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传来证据和原始证据是根据证据来源所进行的划分。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
②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
③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
④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7. 商事能力与民事能力
【答案】商主体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主体的能力,从而形成了商事能力与一般民事能力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商事能力是商主体依法从事商行为,并由此而承担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能力,表明了商主体在商法上的特殊资格和地位。而一般民事主体不享有法律上的这种特权,未经法律授权,一般民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经营活动。
②商事能力是一种附加于民事能力之上的能力,即具备商事能力者一般应以具备民事能力为前提。但具备一般民事能力并不必然具各商事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商事能力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能力。
③商事能力以法律授权为前提,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皆以法律授权范围为限,并以授权起止为权利存续期限。而一般民事能力,更多的是与自然人的生命延续和意思成熟程度密切相关。
8. 债权人会议
【答案】债仅人会议,是指由债权人组成的代表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机关。它包括两层含义:
(1)债权人会议代表的是债权人的团体利益,而不是个别或部分债权人的利益;
(2)其是全体债权人的意思表示机关,即是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基本形式和表述意愿的场所,行使权利的机关。其虽不是民法上的权利主体或非法人团体,也不具备诉讼法上的诉讼能力,但在破产程序中,它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能力。
因此,从本质上讲,债权人会议是一个组织体,而非临时集会活动。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债权人依法具有的职权,是债权人从事各种活动的法律依据。
二、判断说明题
9. 商事登记制度规定在各国商法典或商事特别法中,商事登记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对各类商事主体资格的确认,因此商事登记行为是私法行为。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商事登记在本质上属于公法行为,多数国家总是将商事登记制度纳入行政法范畴。在我国,商事登记属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商事登记虽有一定的私法功能,但商事登记的目的主要有如下几点:
(1)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2)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
(3)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这些目的充分体现了商事登记的公法性质。
10.关联公司仍是各自独立的公司,因此关联公司之问相互提供债务担保并不为我国《公司法》所禁止和限制。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公司法》规定:“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这说明关联公司之间相互提供债务担保为我国公司法所限制,必须要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才能进行。
三、法条评析题
11.《企业破产法》第135条规定: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的程序。请结合你所学的法律知识分析上述规定的主要含义及其价值。
【答案】该法条是对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与旧破产法相比,此次新《破产法》第135条的规定扩大了破产制度的适用范围“:其他法律规定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清算,属于破产清算的,参照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对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的破产作出了兜底性的规定,具有重大意义。
(1)破产不再是少数企业的“专利”,国有企业的破产从以往的行政破产走向市场化破产; 政府由过去全面主导国企破产,走向政府基本退出破产事务(除部分国企和金融机构破产事务外),这意味着所有企业将受到“优胜劣汰”的同一市场规律的约束,国有企业的特殊地位不复存在。市场投资、交易将更趋公平,市场竞争法则将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市场中的利益格局和利益预期也将随之发生重大的变化。
旧破产法及最高院关于旧破产法的司法解释都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即国有企业)。《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则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企业法人。最高院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既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也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由此可见在原有法律规范框架内,我国不同性质的企业所适用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完全不同的,立法体系混乱、规则不明、相互不协调。这一问题在新破产法中得到修正。
(2)为缓解其他非法人型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破产无法可依的问题,新破产法规定企业法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