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武汉大学法学院833经济法学(含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学、公司证券法学)之商法学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
● 摘要
一、概念题
1. 保险准备金
【答案】保险准备金,即保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而保险公司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2. 商法的兼容性
【答案】商法的兼容性又称商法的复合性,商法的谦抑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商法的谦抑性是指作为私法的商法兼具有某些公法的性质。按照传统民商法理论的认识,商法与民法一样,同属私法范畴。但是,广义商法包括商事公法和商事私法。这就是说,从本质上说属于私法的商法,其中却有公法的规定。其次,商法的兼容性还体现在它同时兼具有任意法与强制法的双重性质。商法既然以私法规定为其中心,其中必然有大量的任意性规范,主要体现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然而,商法中也有不少强制性规定。
3. 保险价值
【答案】保险价值: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4. 破产共益债务
【答案】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或为程序进行之必需而对破产财团产生的一切请求权的统称。共益债务的特征有:①是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因破产程序的开始和进行而应支付的费用和产生的请求权。②是以破产财团也即全部破产财产作为支付和清偿对象,以破产管理人作为权利行使的相对人。③多因破产管理人的行为而产生。④均依破产程序进行的需要及实际开支的多少,而随时、足额拨付或优先于破产债权获得清偿。
5. 超额保险与重复保险
【答案】(1)超额保险是指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的保险。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补偿实际损失责任,对保险金额中超过财产价值的部分无赔偿义务。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往往会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重复保险并不要求保单承保完全相同的利益、危险或期限。各保单之间只要存在重叠现象,便属
重复保险。
(2)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区别是:
①超额保险的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必然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只是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②超额保险的保险人只有一个,而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有二个以上;
③超额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财产价值。而重复保险中各单笔保险的保险金额数额低于财产价值。
(3)二者的相同点是:二者都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之中,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 二者都很可能造成保险金额或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
6.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7. 保险责任与责任保险
【答案】(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危险发生并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或人身保险事故发生或期限届满时,保险人依合同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补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责任通常分为基本保险责任和特约保险责任。基本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基本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特约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单的附加条款规定的保险人应该承担的保险责任。
(2)责任保险,也称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依照法律或合同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以下两项内容:a. 被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经济赔偿责任; b. 因赔偿纠纷引起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如鉴定费、损失估价费等)。
(3)保险责任是保险人依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二者具有本质的区别。
8. 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
【答案】票据关系是指因票据行为而产生的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即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的法律关系,它产生于票据当事人所为的票据行为。票据原因关系又称为票据原因,即当事人(发票人与受款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发票人之所以发出票据,将之交付与受款人,受款人之所以接受票据,在经济和法律上必有一定的原因。原因关系表现为一定金额的支付关系,或设定质权或担保债权。
票据关系与原因关系存在着联系即牵连关系,具体表现在票据原因关系可用来对抗票据关系,以此来主张抗辩。票据关系与票据原因关系的区别主要有:前者基于票据法的规定而产生,属于票
据法上的规定事项; 票据关系在同一出票行为中只有一种,而原因关系则可以多种; 票据关系不因票据转手而受影响。
二、判断说明题
9. 商品房预售中,购房者先行支付了购房定金,但随后市场房价下跌,购房者不愿按原先的约定,同开发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退还定金。购房者的这一行为符合情事变更原则的要求,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案】错误。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有效成立后,全面履行前,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使合同赖以成立的基础或环境发生当事人预料不到的重大变化,若继续维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受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本题中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市场房价下跌也并非完全不能预见,是否显失公平还要具体看下跌的具体数值,因此该行为并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10.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的规定,自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之日起,被宣告破产的债务人的财产将作为破产财产。如果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的不动产己被法院裁定执行给其他申请人,但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的,依照我国《物权法》第9条的规定,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并未发生移转,仍应视为债务人的财产,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
【答案】不正确。理由分析如下:
《企业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具体说来,破产财产的范围还应当包括:管理人通过行使破产撤销权追回的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当缴纳的出资; 管理人应当追回的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 债务人提供的担保标的物的价值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
三、法条评析题
11.《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答案】该条内容是对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之间联系的规定。票据原因关系和票据关系有分离和牵连两种联系。本条规定的是牵连联系,主要内容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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