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866法学综合2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答案】(1)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概念和意义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查问的一种侦查活动。讯问犯罪嫌疑人意义在于:
①讯问是侦查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②讯问是查明犯罪事实的有效措施;
③讯问是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和获得从宽处理的适当机会。
(2)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
①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②讯问的地点、时间
a. 地点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 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对于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均应在拘留、逮捕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
③讯问前的准备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
④讯问的步骤、方法
a.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b.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c.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⑤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121条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但无论何种情形,对讯问过程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对每一次讯问全程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此外,根据六部门《规定》第19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的,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⑥讯问聋、哑等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
a. 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
b. 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⑦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2. 如何理解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答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解:
(1)2012年刑诉法第266条第1款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立法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指导下,明确确立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宗旨,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统领价值。
(2)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惩罚则应当做为辅助的措施加以适用。司法人员对未成年人要像父母对孩子、教师对学生一样,针对其个人特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使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唤醒其良知和悔罪意识,促使其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3)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人只重教育而忽视惩罚。未成年人犯罪同样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其依法予以处罚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忽视惩罚或不当的处罚难以使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对教育、感化方针的贯彻是不利的。但这种处罚要遵循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可罚可不罚的尽量不处罚。
3. 简述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案】(1)刑事证据的概念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以法律规定形式表现出来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事物
的属性是指事物固有的本性或特征。
(2)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①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通常采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来表达证据的属性。
a. 证据能力,指证据资格,即允许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
b. 证明力,指证据对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
②英美法系
英美法系国家通常强调证据的关联性与可采性。
a. 关联性,通常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作用,但并不重点关注证据的真实性问题。
b. 可采性,指该证据在审判中可以被采用。
具有可采性的证据都具有关联性,但有关联性的证据未必都具有可采性。
③我国传统的三性说
a. 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真实性、确实性,是指证据所表达的内容或证据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以办案人员的意志为转移,不是主观想象、臆断或虚构的。
b. 证据的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是指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存在着客观上的内在联系性,从而能起到证明作用。证据的关联性是由案件本源事实所决定、派生的。
c. 证据的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形式以及证据收集的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证据必须经过法定的审查程序,其中重点强调证据收集手段、方法的合法性。
4. 刑事证据制度在历史上有哪几种类型?
【答案】刑事证据制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有不同的类型,主要包括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1)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又称为神明裁判或神证,产生于奴隶社会时期,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神示证据制度曾普遍存在于亚欧各国,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2)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评断标准,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是封建社会的主要证据制度,与奴隶社会的神示证据制度相比,是审判经验的总结,有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也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可预见性,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进步性。然而作为一种极端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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