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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暨南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之国际私法复试笔试仿真模拟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定值保单

【答案】定值保单是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单的种类之一,指载明保险标的物的约定价值的保险单。定值保险单所载明的价值,如果没有欺骗行为,就是保险标的物的最后保险价值,如发生损坏或火失,保险人应按此价值赔偿。

2. 最后裁决

【答案】最后裁决是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类别之一,指最终处理当事人之间一项或多项争议问题的仲裁裁决。最后裁决的作出意味着整个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仲裁员己履行完职责,他们对己裁决案件中的争议问题不再享有任何管辖权,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进行期间存在的特别关系已终止。

3. 旗国法

【答案】旗国法(law of the flag)作为一种系属公式,是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它常用来解决船舶、航空器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在船舶物权、海上侵权行为、海难救助、共同海损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等方面,船旗国法原则是重要的法律适用原则。但是,船旗国法原则的适用有着严格的条件、特定的范围和较大的局限性。因此,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并没有把船旗国法原则作为一条普遍适用的海事冲突法原则。

4. 公共秩序保留

【答案】公共秩序保留(reservation of public order),在英美法中常称为“公共政策”(public policy ),在大陆法中称为“公共秩序”(ordre publc)或“保留条款”(vorbehaltskiausel ),或“排除条款”(aussohie bungsklanael ),是指一国法院在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或者依法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时,或者依法应该提供司法协助时,因这种适用、承认与执行或者提供司法协助会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法律的基本原则或道德的基本观念相抵触,而有权拒绝或排除的保留制度。公共秩序制度作为维护内国公共秩序,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工具,在我国立法中也得到了肯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第5条规定,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5. 优先权原则

【答案】优先权原则是国际知识产权关于专利权和商标权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指发明、实用新型申请人从首次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

日起6个月内,或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以同一内容向别国提出申请,依照国际条约或协议,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的一种优先权利。在优先权期限内,即使有任何第丫者就相同内容提出申请或己予以实施、使用,申请人仍因享有优先权而获得专利权、商标专有权。

6. 识别和先决问题

【答案】(1)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2)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一国法院在处理国际私法的某一项争讼问题时,必须首先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它是争讼问题得以解决的先决条件。

(3)识别和先决问题均是在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之前待解决的问题,二者的区别在于:识别是法官适用冲突规范之前一种必要的思维活动,而并非所有涉外民事案件都存在先决问题,构成先决问题必须满足其自身的三个条件; 识别不是一个独立的问题,只是对法律关系(范围)的解释,其目的是正确适用冲突规范,而先决问题是独立于主要问题之外的,可以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并且有针对它的冲突规范可以适用。

7.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答案】外国法错误适用主要有这样两种形式:①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的法律,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或内国的法律,或者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而发生的错误,称为“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 ②虽依冲突规范适用了某一外国法,但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了错误解释,或者本应该适用该外国法的甲法却适用了该外国法的乙法,并据此作出了错误判决,称为“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在我国,无论是适用冲突规范的错误或是适用外国法的错误,当事人不服都可以提起上诉。

8. 平安险

【答案】平安险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最基本的险别,它原则上对单独海损不予赔偿,但也有例外。保险人对平安险的具体责任范围是:①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②由于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整批货物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③由于船舶或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④运输工具在发生上述意外事故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货物的部分损失; ⑤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⑥被保险人为抢救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论述题

9. 试结合我国的法律和实践分析最密切联系理论。

【答案】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中,我国采用以“特征履行”为主要方法的最密切联系原

则作为主要的原则之一确定准据法。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或选择无效的情况下,由法院综合分析与合同或当事人有关的各种因素,推断出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予以适用的原则。而特征性履行方法,是指在国际合同的当事人未选择适用于合同的法律时,根据合同的特殊性质确定合同法律适用的一种确定最密切联系地的理论和方法。特征性履行原则产生于20世纪20, 30年代的东欧和瑞士等国家。最早由瑞士学者施尼泽所提出,最先采用特征性履行法律选择方法的国际公约是1955年《关于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法律适用公约》。

(1)特征性履行理论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①为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找到客观依据而产生。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20世纪最富有创意、最有价值和最实用的国际私法理论在合同领域已得到普遍的适用,并被越来越多国家的法律和有关国际条约所采用。它摆脱了传统僵化、刻板和机械地着眼于某一客观标志确定合同准据法的传统模式,是一种软化地确定合同准据法的力一法。但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由于其自身的过于灵活的特点,使得在适用过程中难以得到确定性、客观性、统一性的结果。由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了滥用这一原则的可能性。特征性履行正是解决最密切联系原则的有效方法,它使传统法律选择的呆板性和现代法律选择的灵活性得到了较好的调和,充分体现了既客观公正义不失机械教条的理想中追求的法律选择方法。最密切联系地不再是由主观臆想中的“最密切联系地”,相反,因特征性履行方法而有了确定的标准。

②特征性履行适应大陆法系国家立法与执法的特点和习惯。当双务合同中没有双方当事人选择适用何种法律的条款也没有相关默示的意思表示时,作为法官,最密切联系原则不失为一种较好的法律选择方法。但这种原则对于英美法系国家来说很简单易行,法官可以依据判例来决定何为“最密切联系地”。而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最密切联系原则则过于原则和灵活,成为相当主观的评判,法官适用起来具有较大的困难,结果难以统一。特征性履行正是很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为大陆法系国家在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时提供了统一的标准。一方面,法官在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选择法律适用时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体现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明确、清晰和逻辑严密的基本信条和目标。

(2)各国对特征履行方法的立法实践

从各国立法上看,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①规定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时,依特征性履行指定应适用的法律,如1982年《南斯拉夫冲突法》;

②首先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以特征性履行来作为判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依据,如1988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3)我国关于最密切联系原则及特征履行方法的立法

10.论述一般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原则。

【答案】(1)传统国际私法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主要采用以下力一法:

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这一原则在往昔几乎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承认,只是理由各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