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801法学综合二之刑事诉讼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 摘要
一、选择题
1. 下列行为,有几项( )可以构成强迫交易罪?
(1)在闹市区强行乞讨
(2)采用暴力手段,迫使被继承人放弃继承权
(3)偷拍他人裸照,以向公众曝光威胁让他人转让股票
(4)以暴力相威胁,要求分手的女方退回订婚的彩礼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解析】根据刑法第262条规定,强迫交易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①强买强卖商品的; ②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③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④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⑤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本题中,第(1)项,强行乞讨,如果构成犯罪,可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属于强拿硬要行为。第(2)项,采取暴力手段,迫使他人放弃继承权,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如果暴力手段致人轻伤以上,可以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如不是暴力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则与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的行为特征均不相符。第(3)项,以暴光裸照为威胁手段强迫转让股票的行为符合强迫交易罪的构成特征。第(4)项,以暴力威胁讨回彩礼的行为一般不构成犯罪。
2. 关于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1个月以内侦查完毕
B. 对于在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允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C. 检察院对于退回一次补充侦查的案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D. 检察院对于己经退回公安机关二次补充侦查的,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应当自行补充侦查
【答案】C
【解析】《刑事诉讼法》171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
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作出决定,而不是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对于在审查起诉中改变管辖的,改变管辖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与改变管辖前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
3. 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 被拘留的人送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
B. 监视居住只适用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人
C.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均须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
D. 取保候审确定保证金数额时需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
【答案】A
【解析】A 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 81的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由于被拘留人在拘留以后,必须送看守所羁押,故讯问只能在看守所进行。B 项,《刑事诉讼法》
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nh 视居住。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决定。C 项,《刑事诉讼法》第73条规定:“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可知,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固定住所,就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不需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D 项,《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可知,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是确定取保候审保证金数额的因素。
4. 我国现行法,以下事由未必会导致要约失效的是( )。
A. 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要约的意思表示
B.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 受要约人对要约人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答案】A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20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①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②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③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④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的生效和失效都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而拒绝要约的通知只有在到达要约人时才会导致要约的失效。所以,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拒绝邀约的意思表示需要到达要约人才会导致要约失效,单纯发出意思表示并不一定导致邀约失效。
5. 在以下选项中,性质上属于处分行为的是( )
A. 撤销权的行使
B. 接受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
C. 签订抵押合同
D. 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答案】B
【解析】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变动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可以分为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撤销权的行使既非负担行为亦非处分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虽然为法律行为,但是因其标的非权利义务本身,所以难以归于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分类中去。交付属于处分行为(物权行为),因为交付行为使标的物所有权发生了变动。抵押合同究竟属于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应当视其标的物为动产还是不动产而定。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故动产抵押合同为物权合同,属于处分行为; 不动产抵押中,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所以不动产抵押合同是债权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属于典型的债权合同。
6. 甲某和乙某因抢劫致人死亡后分头逃跑,此案未被侦破。后甲某因另一起单独犯的抢劫罪被抓获,在公安机关审查其抢劫罪时,甲某在检察机关讯问期间,向检察人员供述了前起抢劫罪行,并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同时还揭发了某公安人员对其刑讯逼供的事实。公安机关人员根据这些信息抓捕乙某未果,后甲某又告知公安人员,称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公安人员根据这一线索在外省乙某的舅舅家将乙某抓获。关于本案,有下列说法:
(1)甲某向检察人员供述了抢劫罪行,应当认定为自首
(2)甲某提供了乙某的姓名、家庭住址等信息,属于立功制度的内容
(3)甲某提供乙某可能躲藏在外省其舅舅家的线索,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4)甲某向检察人员揭发公安人员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立功
上述说法,正确的有几项:
A.1项
B.2项
C.3项
D.4项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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