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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山东大学614综合A(含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之《法理学》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有什么不同?

【答案】(1)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是两个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概念。法的实效意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而法的效力,则是保证法的实施的约束力。其区别在于:

①法的效力体现了法的属性,而法的实效注重的是法的实际效果。

②法的效力的重点是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法的实现的客观结果与状态,属于“实然”范畴。

2. 请简述我国的守法主体。

【答案】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按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守法的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

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党和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地位和法律地位决定了它严格守法比其他社会组织守法具有更重大和更强烈的影响。共产党只有首先带头严格遵守法律,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才能起表率作用,并带动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严格守法。国家机关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职能,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外交等活动进行全面管理。国家机关的性质及其在国家生活中所占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人必须带头严格守法,自觉维护法的尊严和权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公民守法,是现代法治社会的普遍要求,也是我国建立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公民是现代国家的基本构成,是现代社会的主体力量。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公民是组成人民这一政治集合体的基本元素,公民应当以主人翁的态度和责任感自觉地守法。

(3)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在我国法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这既是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的体现,也是国际法的要求和国际惯例中的通例。

3. 什么是法律关系的主体?

【答案】(1)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

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指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有时也指法律关系的参与人。

①当事人一般可分为两类:

a. 法律关系的直接关系人;

b. 诉讼当事人,即司法诉讼中的原告和被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等。

②法律关系的参与人一般指直接关系人以外的、与特定法律关系有某种关系的人。

(2)在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指:公民(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国家。

①公民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卞体,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条件。民事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从出生起到死亡时止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公民的民事权利一律平等。

②法人与公民(自然人)是整个法律关系的两大主体,他们都具有享有权利(或拥有权力)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和资格。国外法律一般将法人分为财团法人与社团法人,我国《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两大类。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这些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③除公民和法人外,非法人组织也是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

④在国际法上,国家是国际法律关系最重要的主体。在国内法的具体法律关系中,国家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通过相应的国家机关直接以这些机关的名义来实现的。但在像国家所有权这一类法律关系中虽然通过相应国家机关来行使,但所有权的主体却仍然是国家。

4. 法的构成要素。

【答案】法的要素指法的基本成分,即构成法律的基本元素。任何时空中以整体形态存在的法律都是由基本的要素构成的。如果我们把整体形态的法律看成一个系统,那么法律要素就是构成系统的元素。

综观各家关于法律要素的学说,法律概念、法律规则、法律原则三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且对认识法律有重要的工具价值。

(1)法律概念是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认识法律与表达法律的认识之网上的纽结,即对各种有关法律的事物、状态、行为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法律术语,“法律概念是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建筑材料”。

(2)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律意义的指示、规定。法律规则是构成法律的主要因素。法律规则通常由严密的逻辑结构,即法律规则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

(3)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样,它们不是法律规则,既没有规定确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它们是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概念,就不可能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

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作出裁决。

5. 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是什么?

【答案】法起源的一般规律主要有:

(1)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力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的变革,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氏族组织无法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管理需要,原始禁忌和习惯无力驾驭、控制日益复杂的社会矛盾的结果。法在人类历史上的出现,是由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这就是法的起源的根本原因。

(2)法的起源有一个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又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

①国家和法是在漫长的人类历史长河中逐渐地、同步地进化而产生的。在国家逐步产生的同时,原始习惯开始转变为对每个氏族成员都有约束力的、并且具有特殊强制力的习惯法。这种由习惯到习惯法的转变是质的飞跃,标志着法的产生。习惯法是法律化了的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所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②随着社会的进一步推进,法律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习惯法又发展为国家的广泛立法,出现了更为完善的法律形式一一成文法。

③从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演变和发展过程,同时也就是一个对人们行为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的过程,是由自发形成的规范到自觉制定或认可的规范的过程。

(3)法的起源过程受到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的深刻影响,特别是最初的法律总是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和道德痕迹。

6. 某教师说:“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有广狭两种含义,这两种含义仅有范围大小之别,无效力之异”运用所学法学理论和知识对之进行分析。

【答案】该教师的说法是错误的,具体分析如下:

(1)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法律的确有广狄两层含义。广义的法律是指包括宪法、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而狭义的法律则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2)从范围上看,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的确有范围大小之别,即广义的法律范围宽于狭义的法律。

(3)广义的法律与狭义的法律在内容和效力上是有差别的,并非“无效力之异”。

①就内容而言,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行政法规等,其所调整和规范的社会关系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有明显的差别。

②就效力而言,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居于根本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及行政法规等不得违背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同时,行政法规与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也不在一个效力层次上,行政法规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制定,不得同后者相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