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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华北电力大学(北京)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681民法学和民事诉讼法学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简述委托合同基本内容。

【答案】(1)委托合同的概念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依((合同法》第3%条的规定,“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2)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

①委托合同以当事人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前提;

②委托合同的目的,是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的事务;

③委托合同为诺成性合同、不要式合同、双务合同;

④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3)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①委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费用偿付以及按约定支付报酬的义务; 清偿债务的义务; 赔偿损失的责任。

②受托人的主要义务与责任: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报告义务; 交付财产和转移权利的义务; 忠诚和勤勉义务; 共同受托人的连带责任。

(4)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除可因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而终止外,还可因以下原因终止:

①当事人一方仟意解除合同;

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

2. 地役权的功能和内容。

【答案】地役权是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地役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的不同在于,以他人的不动产为自己的不动产提供一定的便利而使用。地役权的功能与内容具体阐述如下:

(1)地役权的功能

①使需役地人有合法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除相邻关系可以在相毗邻的两块土地上相互调节以达到最低限度的利用外,尚没有利用他人土地或其他不动产进行一定使用收益的制度。地役权的设立,可使需役地使用人得以利用供役地通行、取水、采光等以获得一定利益。

②限制了供役地人的某些活动。一般情况下,所有人有完全处分自己所有物的权利,只要不妨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即可。但地役权的设立,使所有人或他物权人对他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的某些利用负容忍的义务,有时还可限制供役地的使用。

(2)地役权的内容

①地役权人的权利

a. 土地使用。地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在地役权的目的范围内使用供役地,自然是地役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

b. 为附属行为。附属行为是指地役权人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而不得不实施的行为。

②地役权人的义务

a. 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法为之,这样就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于过分损害供役地的效用。

b. 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坏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

3. 简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的类型。

【答案】(1)用益物权的含义用益物权是对他人之物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权。其特征有:①用益物权以不动产、动产为权利客体,在我国还包括不动产权利。②用益物权以占有、使用、收益为其权利内容。

③用益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权利,是一种他物权。

④用益物权的权能并不完全,是一种定限物权。

(2)用益物权的体系

我国《物权法》建构了如下用益物权体系: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②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③宅基地使用权,即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④地役权,即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⑤其他用益物权,如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和捕捞权,《物权法》明文规定这些权利受法律保护。

4. 简述附随义务的内容与效力。

【答案】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逐渐产生的。

(1)附随义务的内容

附随义务是在债的关系的发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义务,根据义务产生的时间不同,可以表现为先契约义务,或表现为债的履行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或者后契约义务。具体为照顾义务、通知义务、保护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注意义务、告知义务等。

(2)附随义务的效力

附随义务是单向的,不具有对等性,在承担附随义务的同时,不享有相应的附随权利,即不能请求支付报酬。附随义务不履行,不能解除合同。

二、论述题

5. 试述侵权行为与债的关系。

【答案】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侵权行为则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侵权行为与债之间存在着以下关系:

(1)侵权行为具备债的共性

债的发生原因,是指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通常认为,侵权行为发生,侵权人有义务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予以赔偿,双方形成债的关系。侵权行为属于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

由于债之关系自始即以完全满足债权人给付利益为目的,通常各种不同的给付义务不能履行时,均可转化为损害赔偿给付义务,即各种不同的债均可能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由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属于损害赔偿之债的重要部分。

(2)侵权行为具有一定的个性

传统民法中,债的体系主要是以合同为中心建立起来的,侵权行为在其中的重要性相对较低。在债法中,侵权法的规范与合同法的规范极不成比例。因此,学者在表述债的特点时,实际上都是在表述合同而非侵权行为的特性。

因此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行为。而在现代社会中,侵权行为的数量日益增多,传统民法中债的体系因而存在一定的问题。此时,需要正视侵权行为的个性,在未来的立法中,考虑将侵权行为法单独成篇而不是置于债法之下。

6. 试论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基本类型及其规范模式。

【答案】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是指表意人的内心意思与外在表示不一致,如甲欲将自家种的西瓜卖给乙,但嘴上却说送给乙。基本类型及其规范模式包括:

(1)单独虚伪表示(心中保留)

单独虚伪表示,又称真意保留、心中保留(有的译为心意保留),是指表意人把真实意思保留心中,所作出的表示行为并不反映其真实意思,是一种自知并非真意的意思表示。

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是:①一方当事人实施的虚伪表示行为,在内容上具有法律价值,并使人感觉其愿受其约束; ②当事人表示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并且自知其不一致,并不期望发生效力,也不准备履行所发生的义务。至于当事人进行虚伪意思表示的动机不具有任何意义。

虚伪表示的效力,通说认为虚伪表示原则上有效,表意人应受该表示的约束,以保护交易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