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哈尔滨商业大学民事诉讼法复试实战预测五套卷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期间的耽误
【答案】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能在要求的期间内实施或者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状态。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了期间耽误的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此处所谓“不可抗拒的事由”,是指当事人在主观上无法预见、客观上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各种情况。“其他正当理由”,则是指以上不可抗拒的事由以外,且不属于因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导致期间耽误的各种情况。
2. 诉讼代表人
【答案】诉讼代表人指为了便于进行诉讼,由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推选出来,代表其利益实施诉讼行为的人。我国的诉讼代表人制度,是以共同诉讼制度为基础,并吸收诉讼代理制度的机能而建立的,兼备两者之长而又具有自己的特点。一方人数众多一般指10人以上。
诉讼代表人的基本条件包括:①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共同诉讼人或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的诉讼当事人;②讼代表人具有诉讼行为能力;③诉讼代表人具备与进行该诉讼相适应的能力;④能够善意地履行诉讼代表人的职责。
3. 执行客体
【答案】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法院强制执行行为所指向的对象。民事执行依执行标的分为财产执行和人身执行。财产执行是以债务人所有的物或有财产价值的权利为执行标的。人身执行是以人的身体或债务人的自由权为执行标的。现代各国均以财产执行为原则,以人身执行为例外。
4. 司法救助——法律援助
【答案】(1)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概念
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根据其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制度。
法律援助是指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下,在各级律师协会的协助下,由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安排其工作人员,或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
(2)司法救助与法律援助的区别
①负责机构不同
司法救助是人民法院的责任;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具体表现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与
管理责任和法律援助机构本身的组织实施责任。
②接受对象不同
司法救助是民事诉讼中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所涉范围相对较小; 法律援助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中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所涉范围比较大。
③事项范围不同
司法救助仅涉及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中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与免交; 法律援助包括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涉及非讼与诉讼事项。
④是否收费不同
司法救助中除免交诉讼费用以外,就诉讼费用的缓交和减交而言,当事人仍须交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律援助的提供完全是无偿的,受援人无须为此负担任何费用。
5. 执行异议
【答案】执行异议是没有参加诉讼或执行程序的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侵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权利。执行异议的主体只限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执行标的。执行异议必须在执行程序结束前提出。确立执行异议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及时纠正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的失误。执行异议分为申请和异议两种类型,前者为积极的执行救济方法,后者为消极的执行救济方法。
6. 法院调解
【答案】法院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他们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合意解决的诉讼活动和方式。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当事人相互协商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贯穿于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要求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多做思想教育工作,要在自愿和合法的基础上进行。
二、简答题
7. 依据民诉法,期间之计算应当遵循哪些规则?
【答案】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者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时限。依据民诉法,期间的计算应当遵循计算规则和剔除规则。
(1)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在实际计算时,遵循以下3项规则:
①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②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③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2)期间的剔除
期间的剔除,是指人民法院按照规定,不把期间进行中虽然用于某些必要事项或活动但却难以精确控制的时间计入该项期间。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除了“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的规定外,无其他规定属于期间的剔除。但是,按照《审限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下列期间小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①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延期审理超过一个月的时间,仍须计入案件的审结期限;
②民事案件公告(包括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鉴定的期间;
③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人民法院之问的管辖争议的期问;
④民事(审判)、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⑤中止诉讼(审理)或中止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恢复执行的期间;
⑥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⑦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⑧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⑨执行过程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人民法院请示的期间;
⑩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8. 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答案】民事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包括:
(1)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非正常的审判程序。
当事人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后,有权寻求司法救济并获得法院的公正裁判。我国基于审级制度设置了第一审程序与第二审程序,即正常的审判程序。某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一定的瑕疵,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审理,即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其为非正常的审判程序,旨在保证民事案件审判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审判监督程序实质是改变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既定状态。因此,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权益而言,审判监督程序是一种事后救济程序。
(3)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主体与方式特殊。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只能是特定的机关和人员。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依法定的方式提起再审;或者是有审判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或者是当事人、案外人依照法定的条件申请再审。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特殊,即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有权提审或者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理由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