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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610新闻传播实务之《新闻理论教程》考研必备复习题库@3

  摘要

一、材料题

1. 论新闻工作者应该“通过合法途径或力一式获取新闻素材”。

【附两份材料】

材料一:根据《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二条规定,新闻工作得“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新闻采访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

材料二(大意):4月,某报记者发现某校存在替考现象。化名为考生,与“枪手”接触,了解了不少内幕。后写成内参,上报相关部门,将该替考团伙打掉。11月份,记者采写了揭露性稿件,披露了整个替考相关情况。

【答案】(1)2009年11月9日修订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三条规定,新闻工作“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实际上,这是针对现阶段我国新闻工作中存在的“不合法”现象做出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隐性采访。

(2)隐性采访是记者不暴露自己的身份或以其他虚假身份,采用各种能够获得信息的方式从事的采访活动隐性采访分为非介入式和介入式,前者指有人在公开场合做违法的事情,记者没有干预,用文字或图像报道出来; 后者指采访时冒充其他身份,是最常见也最有争议的隐性采访方式。与隐性采访相关的是偷拍偷录,其在中国不受法律保护,在有的国家是违法现象。

材料二的案例中,记者对替考现象的报道其实就是采用了隐性采访的方式。他在没有公开甚至是故意隐瞒自己的身份的情况下进行采访,一定程度上是对自己新闻工作者身份的逾矩和对警察职责的越姐代厄。

(3)这一现象的出现,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揭露性采访本身的困难,特别是涉及违法行为时,正常的采访难以获得全面真实的材料,在社会职责或媒体竞争的推动下,一些新闻工作者选择隐性采访; 另一方面是正常采访可以获得材料,但可能比较困难,需要迂回和采访技巧,记者为了追求现场的戏剧效果,或者只是怕苦偷懒,采用隐性采访。

隐性采访本身是一种欺骗,降低了社会信任,构成法律与道德的悖论,并且不受法律保护。新闻工作者不能以目的的正当为由不择手段,隐性采访不能用作一种常规的做法,更不能仅是为了增添报道的戏剧性而使用。只有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涉及重大的人民的利益或者安全,又没有其他合法的手段可以使用,可以适当采取; 并且需要一定的程序,一般必须向上级领导报告,经过批准才能实施,这也是出于保护记者的目的。

总之,记者在新闻工作中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具体到操作层面主要表现在新闻采访中要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件,也就是告知被采访对象自己的真实身份,以及提醒对象自己即将开始的采访行为。只有这样的采访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和社会的认可,并且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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