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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浙江农林大学840法学综合(包括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之刑法学考研仿真模拟五套题

  摘要

一、简述题

1. 简述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哪几种犯罪?

【答案】实施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可能涉及以下三种犯罪:

(1)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的构成特征是:

①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虽然立法对本罪的绑架的手段行为没有规定,但是,从绑架的含义来说,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亦可构成绑架罪。

(2)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①本罪的客体,是人身权利中的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儿童,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之一的行为。 a. 拐骗,是指采用欺骗、利诱等非强制性手段,将儿童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的行为。

b. 绑架,是指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强制性手段劫持儿童的行为。

c. 收买,是指以出卖为目的,用货币等从他人处先买下儿童的行为。

d. 贩卖,是指将儿童卖给第三者换取钱财的行为。

e. 接送与中转,是指在拐卖儿童的过程中分工实施藏匿、移送、接转被拐卖儿童的行为。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备出卖的目的。

以出卖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也可以构成拐卖儿童罪。

(3)拐骗儿童罪。拐骗儿童罪,是指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其监护人的行为。构成要件包括:

①客体为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

②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如以出卖或勒索财物为目的而偷盗婴幼儿的,则以拐卖儿童罪或绑架罪论处。

③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④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动机多为收养或役使。

2. 简述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的犯罪构成。

【答案】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J 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这里的民事审判,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进行的审判活动,具体包括狭义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海事海商审判。构成本罪,要求行为的情节严重。

(3)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员。

(4)本罪在主观上是故意。

3. 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答案】根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等因素影响刑事责任能力有无和大小的实际情况,当代各国刑法和刑法理论一般都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三分法或四分法。三分法即将刑事责任能力区分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处于中间状态的限定(减轻)刑事责任能力三种情况; 四分法是除上述三种情况外,还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采取的是四分法。具体包括:

(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刑事责任能力或责任能力,其概念和内容在各国刑法立法中一般未予规定,而是由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结合刑法立法中关于责任能力和限定责任能力的规定来加以明确和确认的。在我国刑法看来,凡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不能因其责任能力因素而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

(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简称为完全无责任能力或无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按照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国刑法中的完全无责任能力人,为不满14周岁的人和行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我国刑法典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即属此。

(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是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

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属于或可能属于限制责任能力人的有四种情况:

①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②又聋又哑的人因其听能、语能缺失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③盲人因其视能缺失的影响也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④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因其精神疾病的影响而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仟能力。

4. 简述行贿罪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案】(1)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2)行贿罪的成立条件

①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犯罪对象仅限于国家工作人员。

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此外,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依据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本罪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a. 为了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包括通过国家工作人员予以利用),主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b. 在有求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时,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索取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但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c. 与国家工作人员约定,以满足自己的要求为条件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

d. 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时或者为自己谋利益之后,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作为职务行为的报酬。根据2008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④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二、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