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701法学基础课(含法理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双方代理
【答案】双方代理又称同时代理,是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民事行为的情况。合同本应是双方当事人独立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双方代理只反映了代理人一人的意志,其后果必然有损被代理人双方或其中一方的合法利益。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此种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于双方代理,除非事先得到过双方当事人的同意或事后得到了其追认,法律应不予承认。
2. 特别诉讼时效
【答案】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通常短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是因为它处理的民事法律关系对确定性的要求较强,必须在更短的期间内确定化。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不具有普遍性,只适用于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
3. 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
【答案】(1)权利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除了一些特殊问题外,准用动产质权的规定。因此,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
(2)动产质权,是指以动产为其标的物的质权。质权的设立,通常都是以合同进行的。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 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
(3)权利质权和动产质权都属于担保物权,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的财产的形式不同,权利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财产性权利,而动产质权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是动产; 动产质权自交付时设立,而有些财产权利必须办理出质登记才能设立质权。
二、辨析题
4. 辨析:享有民事权利的民事主体均可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答案】上述观点是不准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该观点混淆了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之间的界限。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不同的,具备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这‘点主要体现在自然人身上。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者是存在着差异的。
(2)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一般就是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而这里的民事权利只是一种资格,而非主体可以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一个主体要想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其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和法人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存在差距,就自然人而言,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并不必然享有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实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则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完成一定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的主体并不一定能够实际上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三、简答题
5. 简述合伙法律特征。
【答案】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合伙的法律特征如下:
(1)由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组织。
一人为独,二人成伙。合伙是比较灵活的组织,两个人即可组成,具体人数可多可少。与法人相比,合伙的组织结构比较简单。
(2)合伙协议是合伙形成的基础条件。
这与法人组织的成立不同,法人组织的成立须有章程,而合伙组织的成立只要求有合伙协议。
(3)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这个特征是合伙与法人相区别的重要特征。法人企业成立后,由法人机关从事经营,法人企业的投资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法人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6.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答案】(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范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扩展:①泛泛而言,凡属于自然人自身隐私生活范畴,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内容皆应属于隐私的范围。
②具体而言,隐私包括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身体隐私、生命信息(身体基因密码)、私人通讯,等等。这些都属于隐私保护的范围。
(3)隐私权的内容
①隐私控制权
自然人有权对自己的隐私加以控制。比如,采取一定措施保护隐私不为他人所知,将隐私告诉自己愿意告知的人,拒绝向他人透露属于隐私范围的有关内容,等等。
②隐私利用权
自然人可以对自己的隐私加以利用。比如,将自己的私人生活创作为文学作品,利用自己的
生理特征创作影像作品,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自然人在行使自己对隐私的控制和利用权时,不应当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
③隐私维护权
自然人有权维护自己的隐私不被他人非法干涉。
四、论述题
7. 论无效民事行为。
【答案】(1)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①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可以实施的民事行为,如纯获利益的行为。另一种是不得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依法不能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无效。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2项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为有效民事行为; 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合同行为,属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未得到法定代理人允许的单方行为,无相对人参加,不存在对相对人利益的保护问题,故应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
②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虽然依《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但依《合同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损害国家利益的才为无效合同。从民法原理来看,因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实施的民事行为应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③内容违法的民事行为
a.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双方为牟取不正当利益,互相勾结串通而实施的有损于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行为的构成要件是:第一,当事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故意; 第二,行为人双方在实施民事行为时有串通一气、互相勾结的行为,若无这种勾结、串通,民事行为将不可能实施或者以另外的内容实施; 第三,该民事行为履行的结果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二人的利益。
b.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这类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规避法律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的以合法形式出现的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包括:第一,为达到违法目的而实施伪装的民事行为。如为逃避追赃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财产,以伪装的买卖合同或者赠与合同隐匿财产。这类民事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第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