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701法学基础课(含法理学和民法学)之《民法》考研内部复习题及答案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无过错责任原则
【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不问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7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的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原则将更多的责任施加在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2. 代理权
【答案】代理权是指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是一种权力义务关系,代理人被授予改变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权力,被代理人承担接受这种被改变的关系的相应义务。代理权的取得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三种。
3. 人格
【答案】人格是一种应受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生理活动能力的安全以及公民和法人的人身专有标志、获得的良好社会评价等各种具体的利益和自由,是人格权应该保护的全部内容。
二、辨析题
4. 辨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他物权。
【答案】这种说法是正确的,具体分析如下:
(1)他物权是指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3)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是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所以并非承包人个人自己的物,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系他物权
三、简答题
5. 简述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答案】(1)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概念
①社团法人是以社员为基础的人的集合体,也称为人的组合。公司、合作社、各种协会与学会等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
②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目的而设立的,并由专门委任的人按照规定的目的使用的各种财产,也称财产组合。各种基金会组织、寺院、慈善组织等都是典型的财团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二者的区别
①成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以人为基础,有自己的组织成员或者社员; 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因而没有法人成员。
②设立人的地位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成立时成为其成员,并享有社员权;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因于法人成立时与法人相脱离,故不为法人成员。
③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属于共同的民事行为,且为生前行为; 而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则为单方行为,有的为死后生效的行为。
④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故又称自律法人; 财团法人则没有该机关,故又称他律法人。
⑤目的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目的可以是为了营利,也可以为了公益,故社团法人可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财团法人的设立日的只能是为了公益,所以财团法人只能是公益法人。
6. 法人的人格权。
【答案】法人的人格权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所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法人主要享有以下的人格权:
(1)名称权,是指法人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名称的权利。法人的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符号”,法人以自己的名称参加民事活动。
(2)名誉权,是指法人享有自己的名誉的权利。法人的名誉是社会对法人的信用、生产或销售的商品的质量、服务态度、工作状况、对社会的贡献等的总评价。
四、论述题
7. 试述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差异。
【答案】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
普通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根据协议,互约出资,经营共同事业,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社会组织。
隐名合伙与普通合伙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属全体合伙人共有,由全体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出资后,财产权即转移给了出名营业人,出名营业人有权对隐名合伙
人的出资自由支配,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
(2)普通合伙中,合伙人的事业具有共同性,每个合伙人都是权利义务主体,都有权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都可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 而隐名合伙中,合伙事业仅是出名营业人的事业,而非各方当事人的共同事业,其权利义务主体仅是出名营业人,合伙事务由出名营业人专属执行,隐名合伙人不参与合伙事业的经营,无权与第三人建立法律关系。
(3)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可以劳务、技术出资,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出资。
(4)普通合伙经营的事项不以营利为限,而隐名合伙经营的事项以营利为限。
(5)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权人直接负责,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隐名合伙中,只有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隐名合伙人原则上对出名营业人的债权人不直接负责,对合伙债务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6)普通合伙中,各合伙人的权利义务相同; 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的权利义务并不相同。在隐名合伙中,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由于出名营业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而隐名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因此出名营业人的权利相应地大得多。
(7)普通合伙中,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事}I},故有其团体性,而隐名合伙无团体性。因此,普通合伙中合伙人之一死亡,合伙营业通常便告解散; 而隐名合伙中,隐名合伙人死亡并不影响合伙营业的继续,只有当出名营业人死亡时,才导致合伙营业的终止
8. 试论一般人格权。
【答案】(1)一般人格权的概念
一般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以及人格尊严等根本人格利益而享有的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法律特征
①主体的普遍性。在具体人格权中,有些权利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一般人格权的主体则是所有民事卞体,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均平等享有一般人格权。
②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一般人格权的客体是民事主体高度概括的一般人格利益。一般人格利益是具体人格利益之外的、尚未或无法具体化的人格利益,它涵盖了具体人格利益之外、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所有其他人格利益。
③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一般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人格的平等、独立、自由和尊严,都是民事主体之所以成为民事主体最根本的要件; 也是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其他具体人格权的基础。
④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如果具体人格权能够对民事主体起到保护作用,则适用具体人格权的规定; 如果碰到具体人格权无法起作用的情况,则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
(3)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是具体人格权的源泉,从中可以产生出各种具体人格权。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具体人格权所保护的人格利益具有特定性。同时,这种人格利益包括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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