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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师范大学诉讼法基本理论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行政补偿责任

【答案】行政补偿责任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因合法职务行为造成相对人财产损失,为此依法对后者实施财产上弥补的一种法律义务。行政补偿责仟又称损害补偿责仟,是行政损害责仟的一种,其构成要件是:

①引起行政补偿责任的行为人限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

②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是合法的,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职务行为违法只导致行政赔偿,而不产生行政补偿;

③该行政行为确有财产损害结果的发生;

④该财产损害事实与行政主体及其行政人员的合法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

2. 行政监察

【答案】行政监察是指是行政法制监督的重要方式,同时也是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方式之一。

公民对于任何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权向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3. 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

【答案】①行政委托与指定管辖的含义: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系统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某种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个下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的法律制度,是属于行政诉讼领域的制度。

②两者的区别在于:

a. 主体不同。行政委托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 指定管辖的主体是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申请的法院的或管辖权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

b. 原因不同。行政委托是为方便行政事务管理之需要; 指定管辖是为了解决法院之间的案件管辖争议。

c. 被行政委托的主体是其他行政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被指定管辖案件的法院是更合适管辖案件的法院。

d. 行为的后果不同。行政委托不会因此而发生职权及职责的转移,被委托组织也不能因此取得行政主体资格;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管辖和审理。

e. 行政委托的行政主体必须作出明确具体的委托决定,规定委托事项范围、职权内容、委托时间、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关系。且要监督其行使; 指定管辖后,案件由被指定法院负责,上级无权干涉,只有审判监督权。

4. 行政复议程序

【答案】行政复议程序是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的各项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的总称。行政复议程序一般包括五个组成要素:

①行政复议的申请;

②行政复议的受理;

③行政复议的审理;

④行政复议的决定;

⑤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5. 行政事实行为

【答案】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不产生法律约束力,而以影响或改变事实状态为目的实施的一种行政活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①行政性:

②可致权益受损性:

③多样性。

6. 申诉

【答案】申诉是指遭受国家有关机关违法或者不当处理的公民向国家机关陈述事实和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包括:

①向人大常委会申诉;

②信访;

③向行政监察机关提出控告;

④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⑤司法程序中的申诉。

7. 行政追偿

【答案】行政追偿,又称行政求偿,是指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追偿有两个条件:

①赔偿义务机关己经向赔偿请求人,即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支付了贴偿金; 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违法行使行政职权造成了受害人合法权益的损失,且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8. 刑事司法行为

【答案】刑事司法行为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监狱等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这类行为既包括这些机关在刑事案件的立案侦察中所采取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也包括在侦察过程中为搜集、取得证据而采取的诸如勘验、检查行为、搜查行为、对物证、书证的扣押行为、鉴定行为。这些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简答题

9. 试比较美国和德国在宪法解释方面的区别和联系

【答案】宪法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在实施宪法中或宪法监督制度中,依照法定程序或立宪精神对宪法的内容、含义、精神作出的说明。美国和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既有各自的独特风格,也存在很多共同之处。

(1)二者的区别

①解释模式的不同。美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普通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代表着法院解释宪法这一模式的理论。

②宪法解释的背景方面:a. 美国的宪法条文没有规定宪法解释,宪法本身没有赋予最高法院解释宪法的权利,美国最高法院是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这一著名的宪法案件中件开创宪法解释之先河,其中包含着联邦党人和共和党人的政治斗争。b. 德国的宪法明文规定了将宪法解释权授予联邦宪法法院,德国的宪法解释理论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是对集权专治和魏玛宪法失败进行反思后的产物。

③宪法解释的机构方面:美国是由普通法院来解释宪法,德国是由专门法院即宪法法院来解释宪法。其原理如下:美国法院认为,宪法解释权属于司法权,而美国法院授予了联邦法院司法权,解释宪法是联邦法院实行司法权的必然要求,在立法、行政、司法这三个机关中,法院被认为是具有“最少危险,的部门,国会和总统可以通过提出宪法修正案或者仟命大法官来改变和影响宪法解释; 而在德国,制宪者吸取魏玛宪法的经验教训,对议会的戒备心理和将宪法真正作为法而要求司法化,必然导致基本法在解释宪法的机构上选择法院; 另外,德国学者一方面强调宪法是法,另一方面也注重宪法与其他法的区别,因此德国选择了不同于普通法院的专门法院来实施和解释宪法。

④宪法的解释方法方面:美国宪法解释的传统理论认为,宪法解释有两条途径,一是“字面含义”,二是“制宪者原意”。而德国的观点认为,宪法不同于一般的制定法,因而就不能照搬普通制定法的解释途径,应当有适应宪法特征的宪法解释途径可分为三种:着重现实的途径、着重体系的途径和着重问题的途径。

⑤宪法的解释标准方面:美国的宪法解释标准可按照宽松程度分为几个档次。第一,美国传统的宪法解释理论认为,评估合宪性的标准必须是宪法中的字句,法官不能凭自己的喜好去解释宪法,法官只能回到制宪者制宪时的原意去解释,而不能超出这个范围。第二,宪法解释的利益平衡论或称为司法拘束论者认为,宪法判决起到平衡社会中各种利益的作用,而这种平衡利益的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