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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2003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中国人民大学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一、简答题(第1、2题各10分。第3、4题各15分)

1.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

答:(1)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第一审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审程序中一个独立的诉讼程序。简易程序从性质上说是普通程序的简化,它以普通程序为基础,简易程序未规定的,应当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直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两层含义:

其一是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其二指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第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任何案件 都不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但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案件以及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可据以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简单民事案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3)简易程序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起诉方式和受理程序简便。

对于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也可以书面起诉。原告口头起诉的,由法院将起诉内容记入笔录,并将起诉的内容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被告,被告可以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答辩。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同时到基层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审判人员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和法定起诉内容的,可以当即受理并立即进行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第二,传唤方式灵活。

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所谓简便方式,是指送达传票和正式书面通知以外的方式,如打电话、捎便条、带口信等。并且传唤不受普通程序三日前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

第三,独任审判。

简单的民事案件只能由审判员一人独立审理。这是简单民事案件的特性对审判力量的自然要求,以节约司法资源。在独任审判的情况下,必须由书记员担任记录工作,而不得由独任审判员自审自记。

第四,开庭审理程序简化。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便,可以不用书面通知被告应诉和答辩,当事人可以同时到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起诉.

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审理而不需进行审前准备活动。开庭审理时,不受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限制。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 第五,审结期限短。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简易程序的结案期限较之普通程序的结案期限要短,并且有不变性。但如果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用普通程序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