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渤海大学刑法与民法综合之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
● 摘要
一、概念题
1. 抽象危险犯
【答案】抽象危险犯是指危险状态在法律上一般不作具体性规定,而是立法者根据一定的行为在通常情况下即足以招致某种危险而预先设定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不论其是否发生了具体的危险都可以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
由此可见,抽象危险犯的行为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我国《刑法》中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都属于抽象危险犯。
2. 罚金与没收财产
【答案】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两者的区别包括:
①适用方法不同。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犯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中情节较重的犯罪; 而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②内容不同。没收财产是剥夺犯罪分子个人现实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既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财物; 而罚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数额的金钱,这些金钱不一定是现实所有的。
③执行方式不同。没收财产只能是一次性没收,不存在着分期执行或减免的问题; 而罚金可以分期缴纳,如果分期缴纳确有困难,还可以减免。
3. 诬告陷害罪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诬陷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其构成要件为:
①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②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犯罪事实,进行告发,情节严重的行为;
③主体是一般主体;
④在主观上出于直接故意,必须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日的。
4. 紧急避险
【答案】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己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其中避险意图、避险起因、避险时间、避险对象、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和避险禁止是构成紧急避险的七个必备要件,缺一不可。我国《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同时也规
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兔除处罚。
5.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答案】(1)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概念
①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②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仟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①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②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则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③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6. 刑法时间效力与刑法追诉时效
【答案】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仟的有效期限。刑法的时间效力关注的是刑法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而刑法追诉时效关注的是犯罪是否应当追诉的问题,二者具有不同的意义。
7. 刑罚的消灭
【答案】刑罚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刑罚消灭具有以下特征:
①刑罚消灭的前提是对犯罪人应当适用或执行刑罚或者正在执行刑罚。
②刑罚消灭意味着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丧失其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罚权。
③刑罚消灭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因。
8. 鉴定
【答案】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是一种重要的技术性很强的侦查手段,对于侦查机关及时收集证据,准确揭示物证、书证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鉴别案内其他证据的真伪,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查获犯罪嫌疑人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凡是与刑事案件有关的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的各种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等都可以进行鉴定。
二、简答题
9. 犯罪客体为什么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
【答案】犯罪客体应当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的原因如下:
(1)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合法权益,就意味着不危害社会,也就不构成犯罪。
(2)犯罪客体有其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之一独立存在的意义,试图以犯罪对象取代犯罪客体的做法是不可取的。犯罪客体要件的重要意义在于说明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做不到这一点,而且并非所有犯罪都存在犯罪对象,这就注定了犯罪对象不可能成为一切犯罪成立都必须具备的犯罪构成要件。
(3)犯罪客体也不宜置于犯罪概念中探讨,犯罪概念研究的是犯罪的本质问题,犯罪客体虽然与犯罪本质有着紧密联系,但与犯罪本质相比,犯罪客体属于下一个层次上的范畴,它只是用来揭示犯罪本质的。在这一点上,犯罪客体的功能与犯罪客观力一面、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主体的功能并无不同。
(4)虽然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三方面的犯罪构成要件都从不同角度对犯罪客体进行说明,但这并不妨碍犯罪客体成为犯罪的一个独立要件。若离开犯罪客体,只剩下其他要件,将给我们揭示个罪的性质增添很大麻烦。
(5)事实上,在探讨具体犯罪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该罪所侵犯的权益,即最终还是要归结到犯罪客体上来。既然如此,完全可以而且应当直接将犯罪客体作为一个犯罪构成要件确定下来。
10.简述预备犯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答案】(1)预备犯的概念
预备犯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罪犯。
(2)预备犯的成立条件
①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a. 行为人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犯罪的预备行为,从性质卜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如为实施故意杀人罪而进行配制含毒食物,制造匕首或者调查被害人的行踪等行为。
b. 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的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这一特征意味着,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如故意杀人罪中尚未着手实施杀害他人的行为,盗窃罪中尚未着手实施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这一特征是犯罪预备形态与犯罪未遂形态区别的显著标d 二,已、o
上述两点客观特征,实际上是从客观上为犯罪预备形态限定了一个可以发生的空间范围,起限是行为人必须己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终限是行为人着手犯罪实行行为之前。
②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a. 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支配的。在这种预备犯罪的意图和目的支配下实施的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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