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云南财经大学经济法复试仿真模拟三套题
● 摘要
一、概念题
1. 商业银行
【答案】《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第一,商业银行是特殊企业,其设立依据是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不同于普通企业; 第二,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 第三,商业银行是企业法人。
2. 财产税
【答案】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财产税属于对社会财富的存量课税。它通常不是课自当年创造的价值,而是课自往年度创造价值的各种积累形式。
3. 公司的合并
【答案】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或创设一个新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两种,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所谓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其中有一个公司(吸收方)存续,而其他公司(被吸收方)解散。所谓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在合并各方均归于消灭的同时,另外创设出一个新的公司。
4. 存款准备金
【答案】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照中央银行的规定,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中的相应比例,缴存中央银行。其目的在于保障中央银行调节社会货币供应量,保障存款人可以随时提取存款。这是中央银行进行宏观调控的传统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
5. 证券
【答案】证券是一个涵义很广的概念,它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证券持有人凭证券所载内容有权取得相应的权益。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证券做不同的划分,从证券的内容上证券可以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价值证券又分为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仅指资本证券。我国主要证券立法中证券的范围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
6. 公司的分立
【答案】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又设立另一个公司或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形式。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所谓派生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7. 资源补偿制度
【答案】资源补偿制度是指在资源利用活动中,因合法的资源利用而对他人相应的损失应给予的补偿。资源利用的补偿不同于民法中的违法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
8. 产品质量关系
【答案】产品质量是产品所应具有的、符合人们需要的各种特性。在我国,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
产品质量关系包括产品质量责任关系和产品质量监督关系。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是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是经济管理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简答题
9. 政府采购可以采取的方式有哪些?
【答案】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政府为了实现公共目的,按照法定的力式和程序,以购买者身份购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26条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单一来源采购; 询价; 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其中,公开招标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10.简述会计监督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答案】会计监督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会计手续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的一种监督,《会计法》规定了会计监督的主体、内部和外部监督等问题。
(1)会计监督的主体和对象。根据《会计法》,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是会计监督的主体,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会计监督是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的监督活动。会计监督是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
(2)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
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发现小符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3)外部会计监督。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②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③会计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会计法》还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相比,更具有强制性。
总之,《会计法》的规定使会计监督成为这些单位和人员人人有责的一项任务,从而组成了一个从内到外、从上到下的严密的会计监督网,保证会计监督工作的贯彻执行。
11.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延期审理的情形。
【答案】延期审理,是指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事项,导致不能按期开庭或者无法继续开庭审理时,法院改期推延开庭的情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主要是指三种人:一是能够表达意志的离婚案件的当事人; 一是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的被告; 三是其他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必须到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指如其不到庭,案件事实就无法查清或庭审无法进行情形下的诉讼参与人。例如,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在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以便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问题。但有时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才提出回避申请的,人民法院就将延期开庭审理,以便对回避事项做出处理。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
审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