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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826法学综合二之商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简答题

1. 公司分立的程序和效力是什么?

【答案】(1)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与公司、股东、债权人甚至雇员关系重大,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般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分立后,其新设或存续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立后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①股东会决议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合并、分立,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②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③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分割的具体数额和办法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和分立协议进行。分割时公司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④申请登记

派生分立后存续的公司,其股东、资本等发生了变化,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新设分立时新设的公司应依法办理设立登记。分立后解散的公司,应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登记后,还应办理公告。

(2)公司分立的效力

①公司分立引起公司的变更、解散和新设。对进行分立的公司本身而言,分立可能导致其解散或资本和股东的变更。对于股东而言,分立引起其与原公司关系及其股权的数量和结构等的变化。对债权人而言,分立引起债务人主体的变化。

②分立应当公平善意地进行,若分立过程中财产分割不公或以分立作为逃避债务的手段,股东、债权人可以采取必要的司法救济。实践中,有的公司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将公司中经营较好的部分单独分出来,成立一个新的公司; 或将公司的资产转移到新设的公司,只剩下一个空壳的公司承担债务。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经济秩序。对此,

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规定,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分立无效。

③公司分立涉及债务的清偿,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77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前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试述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表现。

【答案】资本维持原则,又称资本充实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赖以生存和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总担保。在公司成立后的经营活动中,由于盈利或亏损以及财产的无形损耗,都将使公司的实有财产的价值高于或低于公司的资本,使公司的资本实质上成为一个变数。为防止因公司资本的减少而危害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要求过高,确保公司本身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各国公司法都确认了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中具体表现为以下规定:

(1)不得抽逃出资

①《公司法》第36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②《公司法》第92条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③《公司法》第201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亏损必先弥补

《公司法》第167条的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3)股票的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表现形式,股份的总和即为公司的资本。为维持公司资本的实际财产价值,《公司法》第128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4)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我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就公司的财产性质而言,公司不能成为自身的股东,当然也不能持有自己的股份。因此,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因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因公司合并或因对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在

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5)有限责任公司的初始股东对非货币财产的出资价值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 请判断并修改其违反《证券法》的地方。

(1)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中国证监会非常重视,在证监会行政办公会议进行了讨论,最后,由证监会主席批准了A 公司的股票发行。

(2)A 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其余部分委托某证券经纪公司代销,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

(3)A 公司聘请的发行人顾问为B 律师事务所,B 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律师和钱律师在A 公司工作,但由于赵律师和钱律师认为他们没有取得证券法律业务资格,涉及A 公司发行的法律文件均请A 律师事务所具有律师资格的马律师和李律师签字。

(4)A 公司自行确定了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通知了代销的证券公司,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答案】(1)①"A 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审批”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10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 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据此,公开发行股票,应该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而不是审批。

②“证监会主席批准A 公司的股票发行”,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票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据此,证监会应该组成发行审核委员会,并用表决的方式提出批准与否的意见。

(2)①"A 公司得知股票发行申请已获批准后,即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之前,将准备公开发行股票总额的10%自行卖给当地投资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25条规定,证券发行申请经核准,发行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证券公开发行前,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并将该文件置各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发行证券的信息依法公开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发行人不得在公告公开发行募集文件前发行证券。

②“确定代销期限为100日”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

《证券法》第33条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证券公司在代销、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