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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808法学综合之《民法》考研冲刺模拟题及答案

  摘要

一、简答题

1. 试述债之提存所产生的法律效力。

【答案】(1)提存的含义

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需要债权人协助,如债权人不协助债务人的履行,对债务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人就不能清偿债务。于此情形下,债务人将因债权人不受领而继续承担着清偿责任,这对于债务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为使债务人不因债权人的原因而受迟延履行之累,法律设提存制度。

(2)提存的效力

提存涉及三方当事人,一经成立后发生三方面的效力:

①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后,债因提存当然消灭,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提存物的所有权如同债务人给付后一样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一并移转于债权人,标的物的孽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但是,为使债权人及时得知提存的事实,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提存人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②提存人与提存机关之间的效力。提存人与提存机关是提存行为的双方当事人。于提存成立后,提存机关有保管提存物的义务。提存人在发现提存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时,得撤销提存行为,并取回提存物。但是在提存有效成立期间,提存人不得取回提存物。即使债权人放弃或丧失请求权,提存人也不能取回提存物。提存人也不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当然若提存人取回提存物时,提存人自应负担提存物的保管费用。

③提存机关与债权人之间的效力。提存成立后,债权人与提存机关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依此规定,不能认为债权人无请求提存机关交付提存物的权利。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有受领提存物的权利,一也有请求交付提存物的权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应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债权人超过法律规定或者提存机关公告的领取时间而不领取提存物的,其权利即行丧失。依我国《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2. 简述宣告失踪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答案】(1)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失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两年。

下落不明,是指自然人离开最后居所和住所后没有音信的状况。下落不明的时间应从最后获得该公民消息之日起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

②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这里所谓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③必须经过法院依据法定程序宣告。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在自然人被宣告为失踪人以后,其民事主体资格仍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①财产代管人的资格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21条的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②财产代管人的权利

a. 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其他应付费用;

b. 代管人追索失踪人的债权所取得财产,应为失踪人所有,由代管人管理;

c. 代管人为失踪人清偿债务应以失踪人的全部财产为限;

d.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所支出的费用,可以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e. 代管人可以代替失踪人作为原(被)告参与诉讼活动。

③财产代管人的义务

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小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权益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财产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失踪人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还可以同时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3. 简述物权和债权的区别。

【答案】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债权具有请求权特性,物权具有支配权的特征

在权利的作用上,债权具有请求权特点,而非支配权; 物权则为支配权,而非请求权。债权的请求权特点表现为:债权人必须借助于他人(债务人)的意思和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享受其利益。而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正相反,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行为,就能够直接支配其标的物,并通过对标的物的直接支配享受其利益。

(2)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在权利性质上,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而非绝对权; 物权则为绝对权、对世权。债权为相对权的特点表现为:主体相对,内容相对,责任相对。债权的权利效力所能及的只限于特定的债务人,即使因第三人的行为使债权不能获得实现,债权人也不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该第三人请求给付,故债权也称“对人权”。物权之效力得向一切人主张,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均为义务主体,均负有不得侵害其权利和妨害其权利行使的义务,故物权也称“对世权”。

(3)债权具有相容性,物权具有排他性

在权利效力上,债权具有相容性(平等性),不具有排他险效力; 物权则具有排他险。在同一个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或内容不同的数个债权,每个债权地位平等,不具有对抗性和排他性。而物权人对其公示的物权具有对抗一切第三人的绝对性独占效力。

(4)债权不具优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

在权利实现上,债权不具有优先权效力; 物权则有优先权效力。一个物上存在多个债权时,不问其成立先后,均可同等受偿。而一个物上存在债权与物权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债权。

(5)债权不具追及力,物权有追及力

在追及效力上,债权不具有追及效力; 物权则具有追及力,即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追及力对区分物权与债权有特定意义,追及力是物权的独立效力,而债权不具有追及力。如果将追及力放在请求权效力中,不易区分物权与债权。因为请求权作为救济权,物权与债权都具有,故请求权不能成为区分物权与债权的标志,而追及力是两者的本质差别。

(6)债权标的为债务人给付,物权的客体为物

在权利客体上,债权的标的为债务人的特定给付; 物权的客体为物。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作用不同,体现在两者的客体不同。债权的作用是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故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给付的完成。物权的作用是直接支配物,故物权的实现以管领、控制物为前提。

(7)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法定主义为辅,物权的发生是法定主义

在权利发生上,债权的发生以任意主义为主; 而物权的创设为法定主义。现代民法理论一般认为,基础物权类型的设立以及基础物权的内容原则上实行法定主义,合意债权之发生及内容实行任意主义。按照物权法定主义,物权的类型和内容受法律限制,不允许当事人任意创设新的物权,也不允许变更物权的内容。而合意之债的创设并无此限制,但法定债权,仍受法律的限制,不允许任意创设。

(8)债权为有期限权利,物权不受期限的限制

债权具有请求权效力,该效力受期限的限制,具体表现为:由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和法律规定的期限限制,故请求权效力有存续期间。因此,在权利满足上,债权原则上因消灭(清偿)得到满足。而物权原则上因其存续得到满足。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是为了促使债的消灭,而物权人尽力维护物的存在,为的是保有物权的支配权。

4. 试述物权变动的原因。

【答案】物权法律关系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会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或消灭。而作为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