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四川大学法学院法理学考研复试题库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法制改革
【答案】法制改革是指一个国家或社会在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体制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法制改革的关键与核心是法治观念确立和法律制度的创新与发展。
2. 行政解释
【答案】行政解释,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它有两种情况:①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小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实践中一般体现在他们所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细则中。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J 性法规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所作的解释。这种解释仅在所辖地区内发生效力。
3. 法律现象与法律事实
【答案】法的现象是指能够凭经验的、直观的力一式可以认识的法的外部联系的总和,是直观的感性对象一一法本身。法律现象是法学的研究对象,一般认为,凡属与法有关的问题和现象都是法律现象。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必须具备的直接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法律事实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4. 法律原则与法律价值
【答案】(1)法律原则是指可以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通常反映出立法者以法的形式所选择确定的基本价值,体现了法律的主旨和精神品格。
(2)法律价值指法这种客体对个人、阶级、社会的积极意义,是法的存在、作用和变化对这些主体需要的满足及其程度。法律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①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时能够促进或者说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②法本身具有哪些价值; ③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
(3)法律原则是法律价值的具体体现,但不同部门法其价值取向的侧重点不同,规定的法律原则也有所区别。
5. 法制
【答案】法制是指一国或地区整个法律制度的简称,这是该国、该地区整个法律上层建筑的系统。从内涵上来看,法制一词不仅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法律规范),而且包括法在实际生活中的运行,与保证法律运行的国家机器有关,也包括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文化传统、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法学教育、法学研究等。法、法律实践和一个社会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这些法制的不同构成因素,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同法制的区别,有时表现在这一因素上,有时表现在那一因素上,有时也可表现在几个因素上。
6. 法的评价作用
【答案】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在现实生活中,法并不是唯一的评价人们行为的标准,但是法作出的评价却有着与其他不同的特点。首先,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其次,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
7. 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答案】(1)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是存在对立冲突的。
一方面,强调事实处理对法律的依从性,即法律至上性。法律至上并非是一个贯古通今的结论,而只是一个与特定时代(法治时代)相契合相牵连的概念,一旦跨越了这种时代背景,法律至上的结论便近乎荒诞。即使在法治时代,法律至上也不能违背客观规律,恶法应属非法,否则,便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另一力面,又强调法律要尊重事实,以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2)从哲学层面看,主观性的法律规范与客观性的法律事实是永远对立的,二者的统一只是暂时的,所以协调二者的统一是人类永恒的使命。二者的对立具体表现在:①规范与事实间不对位,如新问题出现; ②规范与事实间对位不准; ③规范之间冲突; ④法律规范的公然非理。
(3)具体的解决方法为:①以法律规范事实,前提是法律规范对事实具有可调节性; ②以事实矫正法律; ③排除中间障碍,如执法不得力等。
8. 守法
【答案】守法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职责)的活动。守法意味着一个国家和社会主体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而依法办事就自然包含着两层含义:①依法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②依法承担义务并履行义务。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将守法理解为履行义务,它还包含着享有权利并行使权利。
二、简答题
9. 试分析下列法学命题。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
【答案】这句话体现了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特征,也体现了立法的一些特征。
(1)法律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范,因而从现象上说,它具有规范性和一般性(又可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属性。
①规范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②一般性主要包括几种含义:a. 法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 b. 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c. 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所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③从法的规范性和一般性这两个属性中还可以派生出法的其他一些属性:a. 连续性,即法在其生效期间一直有效; b. 稳定性,即法不是朝令夕改的; c. 效率性,指人人都可以依法行事,不必事先经过批准。
(2)上述论断也反映了立法的特征
①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a. 立法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活动,只有特定的机关才能立法。这些特定的机关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在现代各国,议会或代表机关都可以称为有权立法的主体。一国究竟由哪个或哪些机关享有立法权,主要取决于国家的性质、组织形式、立法体制和其他国情因素。
b. 立法所以要由特定主体进行,根本原因在于立法是国家活动中最重要的活动之一。立法搞得好与小好,关系到能否产生出适合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的问题,也是直接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只有交由特定主体处理,才可能处理得好。
因此,上述论断中说“谁握有国家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有权立法”表明立法是由特定主体进行的活动。
②立法是依据一定职权进行的活动
有权立法的主体不能随便立法,而要依据其职权立法。
a.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级别或层次的立法权立法。
b. 就自己享有的特定种类的立法权立法。
c. 就自己有权采取的特定法的形式立法。例如,只能制定行政法规的主体,便不能制定基本法律。
d. 就自己所行使的立法权的完整性、独立性立法。
e. 就自己能调整和应调整的事项立法。
因此,上述论断中说“谁握有国家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有权立法”也表明立法必须是特定的享有职权的主体进行的活动。
③立法是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立法也应依据一定程序进行。现代立法一般经过立法准备、由法案到法和立法完善诸阶段。其中由法案到法的阶段,一般都经过法案提出、审议、表决和法的公布诸程序。在特殊情况下可有特殊程序。立法依据一定程序进行,才能保证立法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稳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