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A . 开证行应拒绝付款,因为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
B . 因为有伪造单据的情况,开证行应接受申请人的拒绝付款指示
C . 我国法院不能发出禁止支付令,终止开证行向指定行付款
D . 开证行对单据真伪应承担责任
● 参考解析
本题考查国际贸易支付--信用证。UCP600第34条规定,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性、法律效力不负责任。依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涉及信用证欺诈的情况下,如果法院对开证行发出了禁止支付令,则开证行应中止付款。在无法院的这种指令的情况下,仅有信用证申请人的要求是不够的。A错,信用证买卖是单证的买卖,信用证一经开立便独立于买卖合同,成为另一种独立的法律文件,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B错,开证行不应接受申请拒绝付款的指示,因指定行已付款了。C正确,依上述司法解释正确。D错,开证行对单据的真伪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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