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北京大学刑法(有答案)2000年考研试题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研真题

  摘要

北京大学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刑法学

一、简答题(20分)

(一) 试述洗钱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 (10分)

答: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移为现金或金融票据、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洗钱最初由毒品犯罪衍生而来。洗钱的犯罪行为在客观上为犯罪奠定了经济基础,便于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用其他犯罪所积累的物质财富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进一步成为健康经济机制的腐蚀剂,挫伤社会公众对整个金融系统的信任感,严重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阻碍国家经济秩序和银行系统的健康发展。

2.在客观方面,必须具有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我国刑法列举了以下几种具体的洗钱方式: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 (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4)协助将资金汇谷境外;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所谓“其他方法”,一般是指行为人以犯罪所得的资金购买不动产、贵重金属、有价证券等,然后变卖出去,或者投资服务业等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从而将非法收入变为合法收入等。根扒1去律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5种{;;为方式中的一种,即符合洗钱罪在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实施的洗钱行为,必须通过银行系统进行资金转移。银行如果不注意重视反洗钱的工作,没有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就必然招来密切注视金融系统薄弱环节的洗钱者,从而成为洗钱者相:当有利可图的合伙人。

4.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即明知道金融交易涉嫌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所产生的收益,但是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依然决意实施洗钱行为。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是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误以为是合法来源和性质的财物,则不能构成本罪, (备注) 根据《刑法修正案(三) 》的规定,洗钱犯罪的范围已经扩及到恐怖主义犯罪有关的洗钱行为。

(二) 试述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主要特征。(10分)

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犯罪分子通过组织、领导、参加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进行杀人、爆炸、绑架等活动,制造恐怖气氛,危害公共安全,以达到其罪恶的政治、经济目的,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所谓的恐怖活动组织,主要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只要行为人有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这种犯罪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如果有进一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且实施了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