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商法之商法学原理与案例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独立董事
【答案】独立董事是指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立的由专家等独立人士担任的非执行董事(也称为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主要是通过在董事会中设置无利害关系同时又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独立董事,起到对公司运作提供咨询、顾问和监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的意义主要在于帮助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维护所有股东利益,增加股东价值; 以其专业知识协助管理层对公司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提升公司的效益。
2. 破产追回权与汇票追索权
【答案】(1)破产追回权,又称破产取回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主张破产财团或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汇票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汇票追索权是汇票上的第二次权利。
(2)二者的相同点包括:
①二者都属于救济性权利,无论是破产追回权还是汇票追索权,都是为了救济权利人的财产损失。
②主体都是特定的,两个权利的主体都具有特定性。
③行使的效果相同,都能起到维护权利人财产利益的作用。
(3)二者的不同点包括:
①两权利发生的领域不同。破产追回权发生在破产领域,而票据追索权发生在票据支付领域。 ②两权利的标的不同。破产追索权所追索的财产是财产人自己的财产,只不过该财产归管理人控制而己; 票据追索权的标的是票据上所载的应当归自己的金额。
③行使条件的限制不同。破产追索权没有特殊的限制,只要对方存在破产的情况,财产权利人就可以主张该权利; 票据追索权则要求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其他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才可以行使。
3.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答案】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般具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职能。登记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记录并确定当事人证券账户、证券持有情况及相关权益的职责与功能; 托管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接受证券商或投资者委托,代为保管证券并提供相应服务的职责与功能; 结算
职能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具有协助证券交易的双方相互交付证券与价款的职责与功能。
4. 公司章程与合同
【答案】公司章程是指公司必备的规定公司组织及活动的基本规则的书面文件,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最基本条件和最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确定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进行经济交往的基本依据。
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因某一事务经过协商所达成的一致的意见。合同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重要手段,是社会成员之间进行交往,安排生产、交换和消费的基本法律工具,是法律上的主体相互联系的纽带。
二者的区别在于:公司章程是股东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书面表示,是多方当事人同一方向的合意; 合同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一般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博弈最后达成的妥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处在对立的位置。
5. 开业登记
【答案】开业登记又称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主体开业登记通常涉及以下内容:①名称登记; ②出资人登记; ③住所登记; ④法定代表人登记; ⑤注册资金登记; ⑥章程登记; ⑦企业的类型和经济性质; ⑧经营范围登记。
6. 商事行纪
【答案】商事行纪是指商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委托人)购买或销售货物、有价证券,由此获取报酬,并以此作为职业性经营的行为。商事行纪的特点包括:
①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在商事行纪活动中,行纪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法律后果由行纪人自己承担,经济后果则归属于委托人。
②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行纪人是基于委托人的委托而从事行纪活动的,因此,行纪人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从事行纪活动时,由交易所产生的经济上的损益全部归属于委托人。
7. 票据行为的无因性
【答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也称抽象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即自行产生效力,而不问其基于的原因关系或基础关系存在与否或是否有效。票据行为是依据其自身的要件产生效力的,而并不受到基础关系的影响,亦即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是互相分离的。
8. 法律论证
【答案】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立法或司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或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
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和司法论证。司法论证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法律咨询服务中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
二、简答题
9. 浅论公司的终止法律制度。
【答案】公司终止是指公司根据法律程序,使其法人资格消灭的一种行为。公司终止的原因包括:因公司的合并与分立需要而解散、经营期限届满或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而解散、股东会议决议解散、司法诉讼解散、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和违反法律、法令被责令撤消。公司终止的最常见的形式有公司解散和公司破产。
(1)公司解散制度
公司解散是指公司因发生公司章程规定或法律规定的除破产以外的解散事由而停止业务活动,并进行清算的状态和过程。公司解散的特征:
①公司解散的目的和结果是公司将要消灭法人资格和市场经营主体资格;
②公司解散决定做出并进入清算状态后,公司并未立即终止,其法人资格仍然存在,‘直到公司清算完毕并注销后才消灭其法人主体资格;
③公司解散必须要经过法定清算程序。公司解散时须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以公平的清偿债务和分配公司财产。
公司解散可以分为任意解散(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被迫解散)。其中:
①任意解散含义是指依公司章程或股东决议而解散。这种解散取决于公司股东的意志,但是,任意解散不等于解散的程序也为任意,其解散仍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
②强制解散是指因政府有关机关决定或法院判决而发生的解散。强制解散又分为“行政解散”和“司法解散”两类。行政解散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而予以解散,主管机关可以做出决定以终止该公司的全体资格,撤销、吊销、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等; 司法解散是指当公司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下去公司财产和股东的权利可能遭受严重损失时,寻找不到非诉讼解决的途径,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公司解散的效力表现在公司依法解散后,公司继续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将立即进入清算程序(但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除外); 此时,公司的清算人为对外的代表人。
(2)公司破产制度
公司破产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依据其自身或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按法定程序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并进行清偿和分配,最后终止公司的法律制度。
公司破产制度的意义体现在当债务人经营活动失败时,对债务人的财产由法院强制管理和变价,使所有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未能清偿的部分也由全体债权人公平地承担损失,从而能合理处理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关系,结束债权债务关系,最后公司依法终止。
公司破产程序先后依次是:①破产案件的申请; ②破产案件受理与财产法律保护; ③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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