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安徽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同等学力加试)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具五刑
【答案】具五刑是秦朝死刑的一种执行方式,实际上是将多种刑罚,包括肉刑和死刑执行方法对同一对象叠加适用。“当夷三族者,皆先黯、鼻、斩左右趾,答杀之,袅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置诅者,又先断其舌,故谓之具五刑。”即对犯要处以族刑之罪的犯罪人本身,要施以五种刑罚:黯、剔、别、答和袅首。
2. 谏官制度
【答案】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职官。其名号很多,主要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阔、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给事中。唐代谏官的执掌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如谏止皇帝奢侈、非法滥罚、穷兵默武、及谏议时政得失等等。②封驳。及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③知起居事。及通过掌记天子言行,与宰臣入阁记事,掌故记事,对皇帝及左右近臣进行监督。④知C 事。武则天时期于朝堂设置C (箱子)四枚,接受臣民有关劝农、谏论时政、自陈冤屈、治国谋略方面的投书。补网、拾遗与御史等人充任理厩史在朝堂知掌C 事,受纳诉状,每日所有投书,晚上一并奏报皇帝。
3. 摩奴法典
【答案】摩奴法典,也称《摩奴法论》,是指古代印度最著名的有关宗教、哲学和法律的汇编。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的重要经典之一,大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一公元2世纪。《摩奴法典》主要由历代婆罗门祭司根据传统和风俗习惯汇编而成,法典全书分十二章,共2684条。其内容主要是关于吠陀习惯、惯例和说教的法律条文,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仅占1/4左右。
《摩奴法典》基本上确立了君主专制制度,规定国王是王权的象征,是国家的最高统治行。《摩奴法典》对印度及其周围地区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一直是婆罗门教和印度教社会最有权威的法律汇编。其至在东南亚和南亚历史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曾依据《摩奴法典》建立过自己的法律制度,因而形成了著名的“印度法系”。
4. 中国法制史
【答案】中国法制史,一般有两层含义:①作为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是一种历史存在。②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则是指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即中国法制史学。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以法律制度的发展演变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历史上各主要政权的法律制度及法律文化的学科。
5. 秋审
【答案】秋审在清又称国家大典,每年一度,是对在押死刑犯进行特别复核的制度。它系沿袭明代朝审制度而来,是清朝最著名也是最重要的一种会审形式。依《大清律例》,死刑判决有立决、监候两种; 凡判为斩监候或绞监候者,即监押等候复核。因复核例于每年秋八月中下旬举行,故曰秋审。在秋审前,各省须将入于秋审案件整理复核好。全国上千秋审案件,一日会审完毕,实为“逐一唱名”由会审官员共鉴共诺而己,此即秋审或秋漱大典。大典之后,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皇帝作出或实或缓或矜或养的最后裁决。
6. 司寇
【答案】司寇是中国古代春秋战国时期主刑狱之官。据《左传》和铜器铭文所记,春秋时,周王室和鲁、宋、晋、齐、郑、卫、虞等国都置有司寇之官,其职责是驱捕盗贼和据法诛戮大臣等。楚名司寇为司败。战国时不少国家仍名刑官为司寇。
7. 疑众
【答案】疑众是商代五种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罪名:“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即违禁而作乐舞、奇装异服、奇技浮巧蛊惑人心; “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疑众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一是虚伪狡诈、巧言令色、以虚伪的言辞进行狡辩,蛊惑人心; 二是宣扬违法的理论蛊惑人心; 三是纵容非法言行; “假于鬼神、时日、卜策以疑众”,即假借神鬼之说或宗教仪式进行蛊惑人心,逆悖礼制。疑众罪的刑罚是死刑。
8.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二、简答题
9. 唐朝时期,宁某伤害邻人致残后官府自首,根据唐律的自首原则,该案当如何处理?
【答案】(1)唐律完善了自首的规定。
①严格区分自首与自新的界限。唐代以犯罪未被举发而能到官府交代罪行的,称为自首。对于自首者,唐律采取“原其罪”的原则,即免于追究刑事责任。但犯罪被揭发,或被官府查知逃亡后,再投案者,唐代称作自新。自新是被迫的,与自首性质不同。唐代对自新采取减轻刑事处罚的原则。
②唐律规定不是所有犯罪都可以享受自首的待遇。凡“于人损伤,于物不可备偿”,“越渡关及奸,并私习天文者,并不在自首之列”。即对侵害人身,毁坏贵重物品,偷渡关卡,私习天文等犯罪,即便投案也不能按自首处理。因为这些犯罪的后果已不能挽回。
③唐律规定自首者虽然可以免罪,但“正赃犹征如法”,即赃物必须按法律规定如数偿还,以防止自首者非法获财。
④唐律对自首不彻底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唐代对犯罪分子交代犯罪性质不彻底的,称“自首不实”; 对犯罪J 清节不作彻底交代的,称“自首不尽”。《名例律》规定,凡“自首不实及自首不尽者”,各依“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至于如实交代的部分,不再追究。
(2)对本案的处理
本案中宁某是伤害邻人致残后到官府自首的,按照唐朝法律中自首的规定,该罪属于伤害人身的犯罪,不能按自首处理,应当按其所犯罪行定罪处罚。
10.简述秦朝法律的主要形式。
【答案】统一后的秦代法制形成了律、令、式、法律答问、法律文告以及程、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
(1)律
“律”是朝廷就某一专门事类正式颁布的法律。自商鞍改“法”为“律”之后,“律”便成为秦的主要法律形式。“律”在后世成为中国古代法的代表形式,其地位即由此奠定。
(2)令
“令”是君主或皇帝针对一时之事而以命令形式发布的法律文件。它同“律”一样也是秦时经常使用的一种主要法律形式,但其效力高于律。“制”与“诏”成为皇帝命令的专称,从而不仅使之与其他人发布的命令区别开来,而且更赋予其最高威严,使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式
“式”是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书写审讯笔录、现场勘察笔录、查封笔录等法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式”在文字上指“准则”、“标准’夕、“范例”、“模式”或“格式”之意。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是朝廷和地方卞管法律的官员对律令所作的权威性解释,它们与法律条文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作出了明确解释,是对秦代律令条文的重要补充。
(5)法律文告“法律文告”是秦代各级官吏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告,但其效力通常仅限于发布者职权所辖的特定地区和范围之内。
(6)程、课、廷行事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秦代还有“程’夕、“课”、“廷行事”等多种法律形式。秦简载有《工人程》三条,是朝廷颁布的用来规定主管人员考核官营手工业生产者劳动数量与质量的法律,由其内容分析,“程”与“式”一样含有“标准”之意。秦简中还载有《牛羊课》一条,其内容乃是关于牛羊蓄养的法律。此外,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十余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依据,其“廷行事”即判案成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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