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中国法制史复试笔试最后押题五套卷
● 摘要
一、名词解释
1. 告勃
【答案】汉代的起诉叫“告勃”,它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指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就是今天所说的“自诉”; 另一方面指政府官吏(主要是监察官吏御史和司隶校尉),“察举非法”、“举幼犯罪”,就是今天所说的“公诉”。两汉时期,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按司法程序逐级“告勃”,但有冤狱,可以越级上书皇帝。
2. 廷尉
【答案】廷尉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司法机关之一。秦代的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是玉相、御史大夫和廷尉。廷尉属九卿之一,专理司法,是秦代的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司法官,地位在“三公”之下,其职责是审理皇帝交办的案件和地方不能审理的重大案件,以及审核判决各郡的疑难案件。
3. “五五宪草”
【答案】“五五宪草”是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其公布于1936年5月5日而得名。这部宪法草案是国民党中央在1932年12月开始的筹备宪政活动的具体成果,它虽然标榜要实施“宪政”,却与“训政”时期实施的约法并无多大的差别。“五五宪草”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实际上是为蒋介石实行独裁统治制造宪法根据。所以,这部宪法草案公布后,理所当然地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最终也因时局的变化而胎死腹中,未能成为正式生效的宪法文件。
4. “嘉石之制”
【答案】“嘉石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项主要刑罚制度。按《周礼》的说法,“嘉石之制”就是将那些轻微犯罪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期满后释放。“嘉石之制”已经具备了劳役刑的各种要素,因而可以说是中国劳役刑制度的开端。人役
5. 六赃罪
【答案】明代法律将贪污受赃归纳为六种形式: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坐赃。《大明律》将这六种贪赃罪绘制成图标于律文之首,以表明政府严厉打击官吏读职犯罪、重典治吏的决心。但立法者将官吏利用职权授受贿赂的读职犯罪与偷窃等侵犯财产犯罪相提并论,就犯罪学而言是不科学的。
6. 审刑院
【答案】审刑院是宋太宗时期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司法机关。审刑院实际上是代表皇帝加强对司法审判的控制,是加强皇权的表现。宋太宗设审刑院于宫中,大理寺权归审刑院,只书面断决地方上奏案,不再开庭审判。神宗兀丰时恢复大理寺职权。宋神宗时期,审刑院又侵夺了刑部对大辟之罪的复核权,直至兀丰改制后,刑部才又享有复核权。
7. 《钦定宪法大纲》
【答案】《钦定宪法大纲》是光绪三十四(1908)年,清政府迫于内外政治压力而颁行的,由宪政编查馆制定的中国法制史上首部具有近代宪法意义的法律文件。宪法的产生,要求其他法律与其相适应,这就必然导致旧有中华法系诸法合体的破裂,从而使清末立宪成为中华法系解体的开端。《钦定宪法大纲》的内容基本抄自1898年日本帝国宪法,共二十三条,由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君上大权”共十四条,“臣民权利义务”共九条。《钦定宪法大纲》未给人民以任何真正的民主权利,只是使君权宪法化而己,因而激起了朝野普遍的不满,立宪派也大失所望。
8. 《吕刑》
【答案】《吕刑》是周穆王令大臣吕侯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周穆王时,开始出现“王道衰微”的迹象。为革新政治,遏制国家颓败的势头,周穆王推行了一系列改革的措施。在法律方面,就是命令重要僚臣吕侯“作吕刑”。因吕侯又称“甫侯”,所以所作之刑又称“甫刑”。在记述中国上古时期历史的重要著作《尚书》中,有《吕刑》一篇,记载了此次穆王命吕侯进行法律改革的大致情况。此次法律改革的基本精神在于贯彻西周初年提出的“明德慎罚”的法制指导思想,强调在国家司法工作中,从司法官吏的选择到具体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慎重、崇德。
二、简答题
9. 简述唐宋两代法律中关于法官责任和审判回避的主要规定。
【答案】(1)法官责任
为使审判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唐代严格规定了法官的责任。《断狱律》说:“(断狱)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答三十。”断罪应言上而不言上,应待报而不待报,擅自判决者,“各减故失三等”处罚。
此外,还明确规定法官断案有误应承担责任。凡故意出入人罪的,“全出全入”,“以全罪论’,; 故意从轻入重的,或从重入轻的,以所增减的刑罚论罪; 因过失而出入人罪的,“失于入者,各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 虽判案有误,但入罪未决,出罪未放的,以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
(2)审判回避
为防止审判官因亲属或仇嫌关系故意出入人罪,《大唐六典》第一次以法典的形式,肯定了法官的回避制度,即“鞠狱,官与被鞠人有亲属仇嫌者,皆听更之”。
10.怎样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答案】“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社会中长期存在的一项法律原则。各朝统治者经常以这项原则,作为为官僚、贵族提供法律特权的根据。
(1)“大夫’夕,泛指大夫以卜的贵族、官僚; “庶人”则是指贵族、官僚和各级领主以外的平民。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重心在于强调平民百姓与官僚贵族之间的不平等,强调对于官僚贵族等统治阶层社会特权的维护。
(2)“礼不下庶人”并不是说礼对庶人没有约束力,而是强调“礼”是有等级、有差别的。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大夫有大夫的礼,士有士之礼,庶人有庶人的礼。不同等级之间,不能僧越。
(3)“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对大夫以上的贵族绝对不适用刑罚。在实际政治中,大夫以上的贵族,如果实施谋反、篡逆等严重的政治性犯罪,同样会招致法律的严厉处罚。不过在一些非政治性领域,贵族官僚犯罪往往会享有许多减兔的特权。
11.简述《开皇律》的内容。
【答案】开皇元年(公元581年)到开皇三年(公元583年)颁布的《开皇律》,是隋文帝时期立法上的重大成就,也是当时法律改革的主要成果。
(1)从篇章体例上看
《开皇律》舍北周而采北齐十二篇的结构,仍定《名例律》为第一篇,其下分别为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各篇。自战国、秦、汉起,中经三国两晋南北朝,直至隋修《开皇律》,封建刑律的十二篇体制才最终确定下来。其后唐、宋、元、明、清相继承袭,无大更改。
(2)从封建五刑制度上看
隋《开皇律》删除北周不少苛酷的刑罚内容。隋代废除北周磐、袅、裂等残酷的生命刑,把死刑法定为绞、斩两种,改北周流刑五等为流刑三等,并缩短距离,分别为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一律不加鞭刑; 改北周一至五年的五等徒刑,为徒一年、徒一年半、徒二年、徒二年半、徒三年五等,并且取消附加的鞭答刑,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杖六十至杖一百五等; 改北周杖刑为答刑,答十至答五十五等。(3)从封建刑律的内容上讲
《开皇律》吸收北齐“重罪十条”而加损益,正式定为“十恶”罪,使法律更有利于镇压各种形式的反抗斗争,更有助于统治阶级维护现存的社会秩序。
(4)从封建特权法的角度来看
隋《开皇律》既承袭了魏、晋、南北朝的“八议”、“官当”、“听赎”制,又有所发展。首先,创设“例减”之制。此外,《开皇律》比照以官当徒,规定了以官当流的制度。
12.简述“服制”对中国古代法律的影响。
【答案】(1)服制的含义
相关内容
相关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