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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新疆大学法学院808综合基础(含民法学、刑法学、民诉、刑诉)之民事诉讼法考研冲刺密押题

  摘要

一、概念题

1. 证明标准

【答案】证明标准,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的真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 反之,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己经具备的情况下迟迟不敢起诉。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允证据。

2. 区际司法协助

【答案】区际司法协助是指一国领域内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协助。大陆与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协助,是中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的司法合作,它既有别于国际司法协助,又有别于一般的内国司法协作,其范围主要包括:送达诉讼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等。

同。质证导致的结果,是引起法官的认证,而认证追求的结果,则是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实现纠纷的最终解决。

3. 司法协助

【答案】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互相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可分为一般的司法协助和特殊的司法协助两种。司法协助实质上是一种不同法域之间相互提供的司法便利或者帮助,因此,互惠互利原则是落实司法协助的主要基础。从国际社会通行的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范来看,各国之间的民事司法协助一般包括下列内容:①关于向国外转递诉讼文件或委托书的途径;②关于受托国家履行司法协助的条件;③受托国家履行委托的程序;④被送达的诉讼文书和委托书的文字;⑤关于司法协助的费用。

4. 民事上诉

【答案】民事上诉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尚未生效的裁判,在法定期限内声明不服,要求上级法院撤销或变更该裁判的诉讼行为。上诉作为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之一,是一审错误裁判的一种救济手段。诉权是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上诉权是诉权的延伸。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5. 间接事实——辅助事实

【答案】间接事实是指用来推断主要事实是否存在的事实。在一些情况下,主要事实本身难以用直接方式证明,需要通过先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另一些事实,来间接地推断主要事实存在与否。辅助事实是指与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关的事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常常会成为质证和法庭辩论的主要问题,而证据能力的有无、证明力的大小又与一些事实紧密相关。

6.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具备证据能力,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先决条件,当事人提供的事实材料只有具备证据能力,法院才能够将它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材料具备合法性,才具备证据能力。

②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能力。虽然各类证据对待证的案件事实都具有一定的证明作用,但证明作用的大小却不尽相同。证据证明力的大小虽然是一种客观存在,但由于诉讼是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证据判断事实真伪、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对证明力大小的判断离小开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认识活动。

(2)两者的区别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有:

①所属的范畴不同。证据能力是可能性的范畴,证明力是现实性的范畴,证据能力是法律关于某一事实材料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规定,只有具备证据能力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加以审查判断,从而决定是否采纳。而证明力涉及的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问题。

②法律的限制性规定不同。对于证据能力,法律多加以限制,对它的判断必须依据一定的证据规则,而对于证明力,多是允许法官自由心证,法律上的限制很少。

7. 共同管辖——牵连管辖

【答案】(1)两者的含义

①共同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某类诉讼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则是从当事人角度说的,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诉讼都有管辖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②合并管辖,亦称牵连管辖,是指对某一诉讼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另一诉讼与该诉讼存

在着牵连关系,而对两诉讼一并管辖和审理。

(2)两者的联系

①《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民诉意见》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相关的法院原本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最终由当事人选择确定管辖法院。后者管辖法院原本没管辖权,由于案件的牵连关系,根据法律规定,获得了对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8. 公示催告

【答案】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讼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是一种非讼程序,它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只是用公示的方式,从程序上解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有关问题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通过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及时申报权利,并在无人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使得申请人恢复票据上的权利。

二、简答题

9.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区别。

【答案】(1)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①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不论全部或部分,以独立的实体权利人的资格,提出诉讼请求而参加诉讼的人。

②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具有同一诉讼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并在裁判中对诉讼标的合一确定的共同诉讼。

(2)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与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①争议的诉讼标的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的,即他们之间对其实体权利的认识没有争议,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不一致,诉讼请求与原、被告的请求相冲突。

②争议的对象不一致。必要共同诉讼人要么为共同原告,要么为共同被告,只能同一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本诉的双方当事人都有争议,既不维护原告也不维护被告,只为保障自己的实体权益。

③参加诉讼的方式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之诉是可分之诉。

④诉讼地位不同。必要共同诉讼人既可处于原告地位,又可处于被告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处于原告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