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问答库>考研试题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

  摘要

目录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一) ... 2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二) . 18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三) . 31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四) . 48 2018年云南大学法学院809民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之民法考研强化五套模拟题(五) . 63

一、简答题

1. 简述超越目的范围的法人行为的效力。

【答案】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于公司超越其组织章程,从事其经营范围以外的交易行为,公司法未规定其性质、效力。《民法通则》

第42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企业法人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的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效的行为。

修正后的《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新规定取消了“公司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强制性规定,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符合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取决于法人的团体意思,团体意思由法人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一定的程序形成。然后法定代表人以自己的意思形式,代表法人的团体意思进行法律行为,就是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法人承担法律效果。企业法人的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首先是不得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益,否则无效。而对于这以外的领域,在企业法人的行为能力范围内,则行为当然有效。在行为能力范围外,原则上,公司也可以超出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对特殊行业实行审批制度的除外。

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的前提下,企业法人的目的范围外的行为有效。

2. 谈谈法定继承中财产的分配。

【答案】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是指在法定继承中,数个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时,应如何确定各个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简称“应继份”)。

关于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各国法上有两种立法例:一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份:二是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均分遗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3条规定,在法定继承中遗产的分配按以下原则确定:

(1)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即各继承人的应继份相等。

(2)特殊情形下继承人继承的份额可以不均等

①在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可以不均等:

a. 对生活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b.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c.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d. 继承人协商同意不均分。

②在法定继承中,除法定继承人得参加继承外,具备法定条件的其他人也有权适当分得遗产。因此,法定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分给有权取得适当遗产的非继承人以适当遗产,而不能侵害有权分得适当遗产的其他人的遗产取得权。

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包括以下两种人:

a. 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这种人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缺乏劳动能力; 第二,没有生活来源; 第三,在被继承人生前依靠被继承人扶养。

b. 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既包括经济上、劳务上的扶助,也包括精神上的慰藉。但若对被继承人只是给予一次性或临时性的扶养或者所给予的物质扶助数额并不多,则不为扶养较多。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继承人以外的人,是指能够参加继承的继承人以外的人,并非指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例如,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若第二顺序继承人中有具各上述条件的人,则该人即属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有权要求分得适当的遗产。可分得适当遗产的人之所以有权取得适当遗产,并非基于继承权,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可分给适当遗产的特别条件。

对于可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应继承的遗产额; 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2年以内起诉的法院应子受理。

3. 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答案】无过错责任原则,也称无过失责仟原则,是指不论行为人主观是否有过错,只要符合有行为、损害后果以及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能够适用。

(1)无过错责任的特征

①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以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为构成要件,行为人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

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属于一般条款,在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同,仅有归责原则本身的规定,尚不足以使无过错原则得到适用。

③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然存在免责事由。无过错责任将更多的责任配置给了行为人一方。但是,如果对方存在重大过失,尤其是故意的场合,往往会免除行为人的责任。

④在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方面,无加害人过错这一要件,但要考虑损害事实、损害行为以及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其他要件。

⑤由于不要求以加害人的过错作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所以不存在受害人对加害人的举证问题,也不存在加害人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

⑥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原则上有最高赔偿限额。

(2)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①对他人不当行为的责任。对他人不当行为责任的特点是: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相分离,承担责任的人不是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该责任又分为:监护人责任和雇主责任。

②工业灾害危险物侵权责任。这类侵权属于大工业生产造成的,是社会生产力、生产方式发展的结果。有的侵权按现有的技术发展水平,即使尽了极其谨慎的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不能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这类侵权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4. 土地、矿藏、作品、发明、精神利益、作为或不作为均可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答案】关于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中外学者多有争议,主要有如下观点:

(l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

(2)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物和行为;

(3)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体现一定物质利益的行为;

(4)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非物质利益。魏振赢认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为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其范围包括:

(1)物。物权是对物直接支配的权利。物权关系的客体是各种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土地、矿藏属于不动产。

(2)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一定给付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体现财产利益,所以,债务人的作为和不作为是债权的客体。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是对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发明、作品属于智力成果。

(4)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与物不是同一概念,有价证券通常为权利凭证。它既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又可以成为债权的客体。

(5)非物质利益。人身权的客体为非物质利益,亦称精神利益。如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自由权的客体是自由价值; 身份权的客体是身份利益等。

5. 简述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

【答案】(1)隐私权的概念隐私权指自然人对属于自己私人生活范畴的事项依法自由支配并排斥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

(2)隐私权的范围隐私的范围随人类社会的进步而不断变化和扩展:①泛泛而言,凡属于自